2026-09-06 新闻来源:中国电力报
售电公司是连接批发市场与零售用户的关键纽带,在引导用户认知电力商品时空价值、规避批发市场波动风险、提升市场竞争活跃度、激发需求侧调节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为规范售电公司管理,促进零售市场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现行办法虽明确由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对售电公司行为实施监管与处置,但各方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容易出现职责交叉或管理真空的情况。《办法》进一步明确省级能源、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电力监管机构等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边界,压实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和售电公司责任,构建权责更加明确的治理体系。
这一调整聚焦解决以往监管主体分散、执行缺乏具体抓手的问题,构建起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各方职责更明确、衔接更顺畅,为零售市场规范运行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当前,售电公司跨省经营时仍面临材料重复提交、审查标准不一、变更流程繁琐等隐性壁垒,跨省业务拓展的制度成本较高。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五统一”要求,《办法》在现行“一地注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明确首注地联动责任制,首次办理售电公司注册的交易机构负责材料完整性审查,并将注册信息同步共享至其他业务省份。
由首注地联动共享信息将进一步统一注册标准、打通信息壁垒、明确权责边界,将分散的属地化管理整合为全国协同的一体化格局,为售电公司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服务用户扫清制度障碍。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这一机制还将为跨省交易、结算等市场协同奠定主体管理基础,推动零售市场由区域分割走向统一开放。
现行办法下,关联交易和市场集中度的约束尚未明晰,行业“内卷式”竞争隐患丛生。《办法》首次划定两条红线。一是约束关联交易行为,发电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与本发电集团所属发电企业之间的全年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合计,不得超过该业务地规定的发电集团交易总量比例上限。二是控制市场份额集中度,同一实际控制人注册的售电公司在同一业务省份的售电量合计,不得超过该业务地规定的电力零售市场交易总量比例上限。
两条红线协同发力,既有效遏制发售一体公司依托发电资源,通过内部低价转移电量在零售侧低价抢占用户,将独立售电公司从“被动内卷”中解放出来,又防止头部企业通过多主体注册规避集中度监管、滥用市场力,维护零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目前的履约保障额度主要依据历史交易电量静态计算,存在“小马拉大车”的风险。《办法》提出了履约保障额度与交易规模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并设置了调整系数和最低门槛。
“交易规模越大、保函额度越高”的动态适配逻辑实现了风险敞口的精准匹配,将风险管控关口从“事后追偿”前移至“事前适配”,从源头有效防范电费坏账、主体跑路等市场风险,充分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现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下,信用评价结果多为“一张榜单”,难以对售电公司形成有效激励与约束。《办法》着力破解信用评价“有体系、无应用”的困境,推动评价结果在市场中真正“立起来、用起来”。一方面,《办法》提出依托“信用中国”“信用能源”及电力交易平台公开评价结果,打通各交易机构之间以及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壁垒。另一方面,《办法》将信用评价等级与履约保障形式和额度、注册条件核验方式和频次等直接挂钩。
让信用评价从纸面上的“软约束”变为与核心指标直接挂钩的“硬杠杆”,由“信息孤岛”转向“全国贯通”。信用好的企业获得更低的履约成本和更宽松的市场环境,信用差的企业面临更高的经营门槛和更严的核验频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制度闭环初步形成。
《办法》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我国售电行业管理正式迈入规范化、精细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作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关键配套规则,本次修订既是对过去五年零售市场发展经验的系统性总结,更是适配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服务“双碳”目标落地的制度性安排。通过厘清监管边界、破除区域壁垒、规范市场竞争、强化风险防控、做实信用约束、完善退出机制,打通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最后一公里”。
以制度升级释放改革红利,以能力建设筑牢市场根基。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将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紧扣《办法》新要求以及赋予交易机构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交易机构在售电公司注册注销、运营管理、保障机制、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办法》在南方区域率先落地见效,保障零售市场高质量发展。一是严守市场准入关。对标新要求,组织五省区交易中心做好注册信息核验工作,推动售电行业由“数量扩张”向“服务升级”转变。二是筑牢风险防控底线。构建网省协同的零售市场监测分析体系,健全分级分类预警机制,实现风险早识别、早干预、早处置。三是畅通市场退出通道。研究细化保底售电启动及处置流程,确保退市有序、风险可控。四是强化信用评价应用。在南方区域率先落地全国统一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让“信用有价”成为行业共识。五是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总结贵州电力纠纷调解试点经验,推动南方区域其他省区试点建立电力市场纠纷调解委员会,完善零售市场纠纷调解机制,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主体自治的协同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