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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走中国特色的电改道路
2013/11/11 15:40:12    新闻来源:国家电网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部署,新一轮改革再次激发起社会各界的热情和期待,各领域改革的讨论迅速升温,电力改革也随之再入公共视野。
  变革是永恒的,没有变革就没有创新的活力,没有变革就没有时代的发展与进步。中国电力工业,也是在不断变革中发展壮大的,事实上,纵观新中国电力发展,改革从来就没有停顿过,而且中国电力行业的改革一直走在同类行业的前列。深化电力改革,必须实事求是地厘清中国电力的历史和现实,厘清国际同行的优劣得失,多一些冷静负责的分析,少一些浮躁虚华的口号,努力探寻改革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怎么去做。
  前行中的电力改革
  新中国成立之初,电力工业都分散在各地,属于军事管制的范畴。新成立的燃料工业部只直接领导华北地区少数几家电厂和电力公司。1949年至1952年,各地电力工业逐渐划归燃料工业部集中管理,完成了新中国对于电业管理的第一次集中。燃料工业部成立了电业管理总局和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个区域电业管理局,形成了垂直垄断、政企合一的电力工业管理体系。
  1955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电力工业部成立,进一步强化电业的集中管控,撤销了六大区域电管局,各省电力工业直接由电力部管理和领导。这也是由电力部直接领导各省、市电力工业的唯一一个时期。随着各省级电业管理机构逐步充实,电力工业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以中央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1958年,水利电力部成立,适逢大跃进思潮汹涌之时。水电部将电力全部下放给各省独立的工业体系,水电部只负责两个跨省跨区电网,即京津唐电网和吉林—辽宁电网。这是中国电力管理体制的第一次拆分。3年后,国家发现分省的电力体制存在很多弊端,极大影响了电力工业的统一性和安全性,而且出现了严重的缺电局面,故不得不将电业管理权上收,实行以中央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并已形成京津唐、东北、华东、中原和西北五大电网的管理体系。这是第二次电业管理权的集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水电部军管,又一次把电力工业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
  1975年,恢复水利电力部。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加强电网统一管理,跨省电网必须实行以水利电力部领导为主的体制。水电部上收了东北、北京、华东电业管理局和四川省电力工业局。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次集中电业管理权。
  改革开放以后,电力管理体制进入了改革探索的时期。1979年2月,国务院第二次成立电力工业部,再次强调"电力工业是建立在现代化技术基础上的大生产,必须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管理。"在随后的发展中,无论是第二次成立水利电力部,第三次成立电力工业部,还是后来改组成立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管理体制始终坚持了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1979年至1997年期间,实施了政资分开、发电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在发电市场引入了新的投资主体,结束了发电市场独家经营的局面。电力管理体制仍政企合一、垂直一体化经营。1998年至2002年,实行政企分开,公司化改组的改革,但仍保持垂直一体化经营方式。
  2002年实行的电力体制改革,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胆的一次尝试。上世纪90年代,新经济(310358,基金吧)自由主义思潮澎湃,世界范围内掀起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热潮;加之国内对于改革的期待和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电力改革就在这样的形势下启动了。改革效仿了盛极一时的英国模式。原国家电力公司拆分,成立电监会,从而进入厂网分开、政监分离的阶段。国家发改委、国资委、能源局、电监会等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责。
  到2012年年底,全国装机容量已达11.4亿千瓦,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位,增长了近3倍;220千伏以上变电容量达22.8亿千伏安,增长4.3倍。电力技术发展、科技创新水平有了极大提高。成就的背后,也不能忽视改革带来的问题。电力市场尚未形成,科学的电价形成机制尚未建立,电力立法、政策均未落实,电力规划的管理不到位,发电企业无序竞争,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等等,这些问题表明,电力的改革还需继续。
  他山之石未必能攻玉
  一说到电改,不少人似乎都有一个印象,就是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已经进行了各种拆分,输配独立、调度独立、交易独立、配售独立,充分竞争,总之就是一个"拆"字了之。但实际远非如此,各国电力体制改革没有"规定动作",模式也是五花八门,都是由本国的客观条件决定的,同样是西方工业化国家,美国、法国等国家并未照搬盛极一时的英国模式,是因为他们各自都有不同的条件限制,选择了适合自己的改革路径。这些特定的限制条件不仅包括电力市场发展水平,还包括资源状况、经济体制,甚至社会和文化价值上的差别。
  从发输配售环节的关系看,世界电力体制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一体化公司,目前欧洲和美国的大部分电力公司保持这种状态,只在集团内部根据市场化的要求实行了业务独立,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二是输配分开,输电从其他业务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输电公司,包括英国、北欧、意大利、西班牙及东欧一些国家,其中英国是实行了彻底分拆后,在市场作用下发电和配售电又重新实现了合并,采用内部业务独立模式;三是厂网分开,也就是发电分离、输电和配电保持一体化,如韩国、新加坡和加拿大第一水电等公司;四是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完全拆分,分别建立独立企业,主要是阿根廷、俄罗斯,通过分拆实现私有化是这两个国家改革的共同点,而俄罗斯在2012年又重归输配合一。
  从调度、交易和电网运营机构的关系看,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电网和调度一体化,欧洲所有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二是电网和调度分开模式,美国独立运行机构采取了这种模式,这与美国多年来电网企业较为分散的特点相适应。
  由此可以看出,世界电力体制改革模式林林总总,并不像媒体宣传的那样都是拆散打碎的。相反,世界电力改革进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些特点和新趋势,更值得我们深思。
  其一,不同的电力工业发达程度、市场成熟程度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和着眼点不同。对于英美等成熟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降低电价、提高效率;而对于发展中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吸引投资,扩建基础设施,以保障电力的可靠供应。例如英国在电力改革时,国内已经出现了经济增长缓慢、电力装机富余的后工业时代特征,1986年~1990年英国的GDP增长率仅为3.3%,发电量年均增长率为1.5%,而装机备用率达35%左右,远远超过15%的国际一般标准。
  其二,世界电力市场化改革,大多将焦点置于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各国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初,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保障电力市场的有序运行,同时规定了市场的竞争规则、准入条件、竞价机制等。英国在改革的前一年即通过了《1989年电力法》,对电力市场化运行规则做出规定;美国在电力改革之初的1992年~1999年连续颁布了包括《能源政策法案》在内4个法案,保证改革的有序推进。所以,电力体制改革要坚持立法先行、规则引路,完善的市场机制才是开展竞争的最好保障。
  其三,产权式业务拆分已经不再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必备条件,并且出现了"重回一体化"的新趋势。例如英国在体制改革后,各家电力公司之间频繁的兼并重组,经过20年的发展,发电企业和配售电企业重新合并,目前有6家"发电—售电"一体化公司,占总体市场份额88%以上;新西兰5大发售一体化公司占据了售电市场份额的97%;俄罗斯也在近期提出计划重回输配合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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