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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新经济增长点
2009/8/13 7:59:41    新闻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关于低碳经济是不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我国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这是“梅”,是“望梅止渴”,不能构成一个增长点;还有人认为,即使是新的增长点,也是发达国家的,我们国家增长点太多,还不需要;也有人认为,这个增长点能否拉动经济、带动全球经济走出金融危机仍不清晰,还要看一看再说。

  笔者的看法是,当一个新技术、新产业出现时,存在争议是正常的,尤其是低碳经济。从2003年提出这个概念,也只不过五六年的时间。但是,我认为,低碳经济提出虽然时间短,但我们不能无视它的存在及对未来的影响。当发达国家纷纷把巨额资金投在相关技术和应用上,并在政策上不断地给予倾斜支持时,就可能带动这个行业的设备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和研发费用的增加,其结果是,相应的技术进步加快,拉动就业增长,国际贸易格局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低碳经济可能在一些技术层面上还看不太清楚,但作为人类一种新的经济行为、发展经济的模式,可能会给全球经济、贸易带来巨大的影响,这一点还是比较清楚的。

  第一,在全球携手应对气候变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时候,越来越多的政治家、科学家、经济学家认识到,低碳经济是解决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矛盾的最终方案。一方面,低碳经济和低碳技术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另一方面,通过对新技术的投入和发展绿色经济,可以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说,低碳经济是实现经济增长从根本上与碳排放量增长脱钩的重要途径。

  第二,低碳经济的提出既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但又超出了气候变化本身。低碳经济以能源的变革为核心,但涉及到人类居住行各个方面、各行各业,主要又与能源、工业、建筑、交通部门有关。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报告,全球1970~2004年间温室气体排放近70%来自于能源、工业、交通以及住宅和建筑四大部门,其中能源供应占25.9%,工业占19.4%,交通占13.1%,住宅和商业建筑占7.9%。低碳经济就是要对这些部门进行“减碳”的改造和转型,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前提来谋求最大产出,是通过人类的经济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进而增强人类活动可持续性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

  第三,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主要抓手。目前,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将刺激经济的重点放在新能源开发、节能技术、智能电网等领域,将低碳经济、低碳技术作为新的战略增长点。从美欧日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公布的刺激经济计划看,都将新能源发展和能源效率提高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措施之一,通过政府投资或鼓励私营部门加大这一领域的投资来实现向低碳经济的转型。从短期来看,这些投资、计划有助于缓解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冲击,而且效果已经开始显现。从更长远的时期来看,国际能源署在《世界能源展望·2008》中估计,未来30~40年,全球每年投资低碳经济至少在5000亿美元以上,2007年~2030年期间需要超过26万亿美元。

  第四,这些钱投进去,需要融资,也需要投资,对推动技术变革和促进经济增长肯定会起作用。低碳经济引发的是一次系统的新技术革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减排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这次以能源革命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将与信息技术、互联网的革命紧密相连,将可能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因此,我们不应对低碳经济是否是一个新增长点产生怀疑。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历次大的国际金融、经济危机,要真正走出来,货币政策固然是重要的,但从长远来看,主要要靠新产业、新技术、新的增长点。现在来看,低碳经济就可能是这个新产业、新技术、新的增长点。   低碳经济对我国未来的三十年,既有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应看到,在全球将低碳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投资、规划和发展的时候,也正是我国处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时候。在我国面临能源短缺但效率较低的基本国情以及人口、环境容量等一系列约束条件下,我国具有发展低碳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因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鉴于气候变化国际外交谈判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认为,应本着“内外有别”的原则发展低碳经济。“对外”,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进行国际谈判,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有关低碳经济的国际谈判和国际规则的制订中;“对内”,则要抓住机遇,积极主动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

  第二,应将低碳经济发展纳入国家战略,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低碳发展型”社会作为国家战略理念和战略目标。确立“城市化和低碳化”并行发展的战略。“城市化和低碳化”不仅是启动内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可增强我国长期可持续增长的能力。应制订国家战略层面的低碳经济发展体系,制订低碳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将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指标下降纳入考核体系之中。

  第三,要培育发展低碳城市,建立区域性低碳经济的示范区。大力培育发展低碳城市,特别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建立区域性低碳经济示范区。建议将低碳经济纳入粤港澳合作的内容,建立“粤港澳低碳经济示范区”,落实《珠三角改革发展纲要》中“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中有关“共建优质生活圈”的目标。

  第四,要实施向低碳经济投资的激励政策。加快考虑制订碳税(碳中性),增强对低碳经济投资的国家能力;进一步出台鼓励新能源投资的政策;在城市发展中实行限制“高碳通行”模式的政策,进一步鼓励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在城市规划、建筑标准、新城开发等方面,拟订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标准和政策。

  [作者系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副院长,研究员 本栏目为本报和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联合推出]第一财经日报:郭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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