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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2015/2/10 14:14:13    新闻来源:上海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ociety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缩写为SSH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从事水力发电(包括风力发电)工作的勘测、设计、教育、科研、工程建设、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本市广大从事水力发电(包括风力发电)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促进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广大从事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科技工作者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虹口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地区及与本地区有关联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工程技术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围绕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在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设备制造、运行管理及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普及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加强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协作,及时吸收和传授国内外水力发电、风力发电技术的先进成果和经验;

(四)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开展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等有关技术领域的科技咨询,为社会服务;

(五)开展技术培训和知识继续教育,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

(六)与相关单位合作编辑出版科技刊物和技术文献;

(七)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九)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水力、风力、抽水蓄能、潮汐等能源开发利用的学术研究、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等相关专业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翻译等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工作满三年以上,或专科毕业后工作满五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一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及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3、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水力发电、风力发电事业的企事业单位领导。

此外,从事水力发电、风力发电有关专业,拥有一定人数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勘测、设计、教育、科研、工程建设、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从外地调来上海的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员,可凭原所在学会介绍信和会员证书转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须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即可。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取得本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由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批准吸收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开除会员会籍;

(十)总结本届学会工作,决定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有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力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需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2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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