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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波就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规定答记者问
2015/5/4 12:42:10    新闻来源:中国电力报

4月1日公布实施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推进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对保障大坝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电力行业更好地把握《规定》内涵,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相关负责人,以及业内专家对《规定》进行了权威解读,部分电力企业交流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经验。即日起,本报将陆续刊发"《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系列报道",共12篇,敬请关注。

水电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对保障能源安全、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作用。水电站大坝作为重要基础设施,其运行安全事关水电事业发展全局、事关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大坝运行安全意义重大。

4月1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令公布实施。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史玉波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等工作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电力报:请您介绍一下目前我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总体情况。

史玉波:我国是世界第一水电大国。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水电建设发展突飞猛进,水电装机容量从2003年的9490万千瓦,增长到2014年的30183万千瓦。投运的水电站大坝数量众多、规模巨大。众所周知,三峡水电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250万千瓦,而锦屏一级拱坝(坝高305米)、小湾拱坝(坝高294.5米)、溪洛渡拱坝(坝高285.5米)分别是目前世界最高混凝土双曲拱坝的前三甲,水布垭大坝则是目前世界最高的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此外,光照、龙滩大坝和糯扎渡大坝则在世界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和土石坝中名列前茅。这些水电站大坝在水力发电、防洪灌溉、航运旅游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当地人民生活、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水电站大坝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党和政府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电力体制虽经多次变革,但始终都保持了大坝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技术队伍的稳定,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逐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对保障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截至2014年底,在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注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共有465座,对应的水电站装机容量达20620万千瓦,水库总库容达4402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3.6%、53.1%。其中,坝高超过100米的有111座。在国家能源局系统和电力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这些水电站运行平稳、大坝总体安全,没有出现垮坝、洪水漫坝等灾难性事故,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中国电力报:据了解,《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在原国家电监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3号令)基础上修订而成。请介绍一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史玉波:2004年,原国家电监会颁布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又相继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水电站大坝安全除险加固管理办法》和《水电站大坝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奠定了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基础,建立起企业自主管理、政府严格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作出了贡献。

近些年来,我国水电建设快速发展,运行水电站大坝数量逐步增多,大坝规模越来越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日益艰巨。国务院2014年6月7日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31号)明确,要"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以西南地区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等河流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水电建设规模还将保持较大规模,水电站大坝数量不断增多、水电装机容量在全国电力系统中的比例持续增大,保障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越来越大、担子越来越重。

同时由于水电投资主体多元化,电力企业的产权性质、管理模式、管理层级日益多样,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面临全新的形势和格局。

2014年8月31日,新《安全生产法》已经正式颁布,并于12月1日起施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也已颁布实施。这些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都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3年,国家能源局和原国家电监会重组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明确由国家能源局 "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05年以来,原国家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先后设立,并于2013年划归国家能源局,覆盖全国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已基本健全。因此,《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监管体系和监管要求都已发生较大变化,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鉴于此,国家能源局组织力量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电力企业、社会公众、相关部委的意见,集思广益、数易其稿,于2015年4月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实施。

《规定》修订后,根据形势的需要,更名为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继承了《规定》十年来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工作要求,同时进一步理清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管范围、明确电力企业大坝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机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大坝安全全过程管理的理念对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大坝安全注册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要求,实现了监管范围内大坝注册(备案)登记全覆盖,细化了企业和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且将大坝安全管理纳入电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范畴等内容。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必将进一步推进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提高整个电力行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管理水平。

中国电力报:请您介绍一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主要措施有哪些?

史玉波:目前电力行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依法监管,通过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督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的运行安全。目前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制度。通过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督促水电企业在安全责任落实、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安全投入、建章立制、日常监测维护等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国家简政放权、大幅度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形势下,2014年初国务院已经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由此前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上升为行政许可审批,突显了大坝运行安全的极端重要性。

二是实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对电力行业水电站大坝安全状况实行五年一次的全面检查,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这是确保运行大坝本质安全的重要手段,必须明确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

三是实行大坝安全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报送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和报送信息管理,实现运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实时、非现场监管,这是信息化时代提升大坝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的技术手段。

四是实行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通过对运行水电站大坝日常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有效保障作为大坝安全耳目的安全监测工作的规范、有效。

五是实行大坝隐患排查和除险加固管理制度。针对定期检查、隐患排查和运行管理中发现的大坝隐患和缺陷,按照隐患和缺陷的严重程序,分类分级管理,确保重大缺陷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六是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通过风险管控和协调联动,开展预测预警,督促企业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信息报送、预案演练和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水平。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颁布后,国家能源局将陆续修订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推进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电力行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水电行业快速、安全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早日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强大的安全、稳定的电力保障作出新的贡献。

原标题:史玉波就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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