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围绕新电改 议四川小水电改革发展
2015/6/30 14:41:20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网

李其道

(一)大小电网关系实质是中央与地方关系

以国家电力为主形成的国家大电网和以地方电力为主形成的地方小电网,简称大小电网,两者之间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今后还会有,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矛盾的双方一方是省级国电公司,另一方是地方电力企业,主体是农村水电(现时期主要指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和配套电网)。矛盾的核心是权益;焦点是配电网及其供区、市场;实质是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电力和水利,事关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问题。

(二)化解"川西小水电停滞"在于坚持大小电网并举协调发展

之所以"川西小水电停滞",实质性原因:一是抓大弃小,严控小水电开发,丢弃小水电上网可调剂余缺;二是依靠国电独家购销电力,包括消纳余电。不坚持两条腿走路,不调动多个积极性主要是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坚持大小电网并举协调发展,发挥大电网的主导作用,保障和维护小电网与其他电力市场主体的权益,使电力(电网)的发展既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又能更好地为农村、县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近期会有利消纳余电,当前会有利化解"川西小水电停滞"。

从改革开放前提出的不搞"条条专政",到现在提出的不要"独家垄断",就是否定"一家管网、独家经营、一统到底、独占市场"。全国可以有也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电网(联合电网),但它是由国家高压特高压电网、大区电网、省(市、区)电网、市(州)电网、县(区)电网……等组成的,它是由多区域、多层次、多主体组成的,它绝不可能是也绝不应该是一个独家企业、一个市场主体。

以四川为代表,包括云贵川渝、两湖两广、闽赣浙、陕西山西、吉林、安徽,青海新疆内蒙西藏等全国一半以上的省区市,都存在"不能垄统地说'输配分开改革不重要'"的问題。期盼在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同时开展"输配分开"改革试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输电网和配电网的电压等级分界可定为330 千伏及以上和220干伏及以下。要打破对地方电力220千伏电网建设人为限制。

(三)两条腿走路,调动多个积极性消纳四川弃水电量

2014年四川调峰弃水电量96.8亿千瓦时。两条腿走路,调动多个积极性消纳弃水电量。

1.力争"十三五"立项实施雅砻江两河口、大渡河双江口水利枢纽龙头水库电站建设,并取得相应的特高压电网建设。拥有年调节及以上能力,改善下游梯级电站调节性能,改变丰余枯缺局面,提高整个龙头枢纽和梯级电站的保证出力和保证电量,保障合理的自用和外送,平衡和推进新常态经济趋优发展。

2.留足落地电源。除通过大网消纳余电外,打破网禁,建设220千伏地方电网留足落地电源,以及通过转供电方式,由点多面广的小电网消纳余电。

3.降价促销。在保障电力固定成本的基础上以电量变动成本为准,降低电价,推进销售,调整买方市场。

4,高耗能不具原罪。重视通过小电网在地广人稀的地区,在发展第一、第三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相应的第二产业高耗能负荷,消纳余电,推动县域和农村经社会发展。

(四)积极妥善处理当前突出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題"的建议

1.当前突出问題

四川113个自供自管县公司大多被代管,剩下的由水电投资集团经营的控股、参股的自发自供县公司只有26个,加3个尚未股改的县公司,占比23%~25%。水利系统地方电力农网改造完成投资81亿元,被大网普遍代管后,水电投资集团67.5亿元(占81亿元的83%)的资产被悬空,债务地方偿还,利益大网独占,失去了地方稅源财源和自主权,以及从未计价的地方水能资源。建议:首先国网应对"债务地方偿还"进行补偿。其次,取消代管,恢复为自发自供配售电企业。

2."历史遗留问題"

三部门《妥善解决小水电遗留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5]340号》文,对"建成、正建、待建"的300多万千瓦的小水电,已初步解决了建成的20多万千瓦小水电可以上网运行的问題,但占总量90%以上的正建、待建小水电由于从严从新审定可能会大多丢弃,带来很大困惑!已严格按[2012]3号文件纳入计划,且已完成了前期工作,为什么又要按川办发[2014]99号文件清理?过错在企业吗?如果清理后,项目不上了,巨大的投入由谁来承担?按照川环发[2006]84号文的规定,装机大于1000千瓦的水电项目,均由省级环保厅审查批复,但省环保厅从下发文件至2012年没有受理一项小水电项目环评。自川办发[2012]3号文下发至今受理的小水电项目环评不足10项其余则久拖不办?……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5]199号)规定:"……继续减少审批环节……抓紧解决"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清理整合前置审批,减少前置审批事项,除少数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作为前置审批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原则上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两项前置。推动落实前置审批同步下放,探索开展并联审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A座11层 电话:010--58381747/2515 传真:010--63547632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版权所有 投稿信箱:leidy5378@126.com
京ICP备1301578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961号

 技术支持:北京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010-8851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