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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执法
2017/9/6 21:23:40    新闻来源:E小水电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得到空前重视,水利安全风险无处不在,要问当前水利行业安全最大风险在哪里?我们一直在思考,也许我会说,在农村小水电站领域。主要基于以下因素:大中型水库有管理单位在管理,小型水库落实了管护员,加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对来说,安全管理和日常值班值守比较到位,安全守护抓的比较紧;与此相反,小水电站,现在已渐渐成为我们的监管盲区和死角,是我们监管薄弱环节、是短板,有点电站只有一个不懂任何水电专业的职工在值班,电站日常安全管理非常不正规,大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所以说当前水利行业安全最大风险在农村小水电站。

一、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

6月8日,桂阳县方元镇花果村祖山电站生水轮机蜗壳爆裂,造成水淹厂房,冲走1人的安全事故。从这件事故看来,暴露出在小水电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清、监管缺位,一些小水电站安全隐患严重,事故时有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是农村水电站涉及水利工程行业专业种类多,有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厂房的多类型安全隐患;

二是建筑物面临老化中期,大部分小水电站为90年代后期和2000年前期建造,尤其是金属结构、电气设备等老化严重;

三是电站业主管理严重缺失,根本无人管理,所以说严峻形势。

二、为什么要进行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执法

一是法定职责要求。很多法规和文件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监管到位。

二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部署要求。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怎样进行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执法

一是开展严格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第一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层面。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落实、制度建立及执行、风险管控、日常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及台账、应急管理等情况。

第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层面。监管机构与"三定"职责落实、责任制落实、监管项目备案管理、日常监管检查记录、监管执法情况、各项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及落实、安全检查通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是开展专项监管执法行动。

1、对每个督查单位和项目要有检查记录并反馈给督查对象。

2、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要有停工、停产、整顿、关闭等处置建议;对严重违章作业、违规生产的需要执法处理的,要有监管执法处理建议;以上情况汇总提交局安委办,安委办将案件线索移交市县水政执法机构查处。

3、执法依据权限

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县水利局全力责任清单进行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市水利局主要行使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

三是熟悉《新安法》违法主要执法依据条款:

1、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上次检查了桂阳的一个电站;

2、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第九十八条(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对从业人员培训。

第九十四条(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6、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第九十四条

7、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第九十四条

8、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九十四条

9、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0、未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第九十六条

11、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①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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