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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2018/1/2 17:16:56    新闻来源:国际河流水电开发生态环境研究工作委员会
 

国际河流水电开发生态环境研究工作委员会

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际河流水电开发生态环境研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权益,建立合规合法、权责清晰、履约规范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章程》,结合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与企业单位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签订的与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工程有关的各类技术合同(含研究/基金项目合同)、经济合同。

第三条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应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及合同执行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合同管理归口部门为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财务部。

第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登记制度、责任人制度、履约情况报告制度、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解制度。

(一)合同登记制度:合同签订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秘书处进行登记。

(二)责任人制度:合同责任人制度包括第一责任人制度及直接责任人制度。第一责任人为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主任,项目负责人为合同履约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履约向第一责任人负责。

(三)履约情况报告制度:包括初期履约情况报告制度、半年履约情况报告制度和履约完成情况报告制度。

(四)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制度: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根据合同履约报告、合同纠纷报告及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的情况,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以督促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五)合同纠纷调解制度: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对合同纠纷实行调解制度。调解不成,采取申请仲裁及诉讼方式。

第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合同文本管理并审查合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使用合同文本,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二)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三)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合同履约第一责任人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

(四)负责定期编制合同履约报告,并向合同履约第一责任人报告合同履约情况;

(五)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六)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根据项目内容组建项目组。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会签工作;

(三)负责建立本项目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合同管理部门(秘书处)报告合同管理工作;

(四)负责定期编制本项目合同履约报告,并向合同管理部门(秘书处)报告合同的履约情况;

(五)协调处理本项目的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管理

第八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1]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

(三)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合同都应按顺序编号。

(四)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五)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七)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合同审批程序:

(一)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二)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三)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

(四)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五)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六)合同承办人/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财务部备案,作为财务部收付款物的依据。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合同履约管理

(一)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结算必须通过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财务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有权拒绝结算。

(四)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对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等)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

(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应承担的相应的责任,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说明。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和招投标资料进行整理后归档,对与合同有关的附件、签署意见、变更或解除协议、谈判记录等也应进行整理一并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图示管理办法



[1] 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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