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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小河断流负责?
2018/7/27 10:57:18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报
《 中国能源报 》( 2018年07月16日   第 01 版)

  齐抓共管,“三不管”;九龙治水,河断流。

  1972年至2000年间,黄河几乎年年断流;如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结果》披露,小水电过度开发致使333条河流出现不同程度断流,断流河段总长超过1000公里。长江、黄河南北对望,断流问题却同样突出。断流原因众多,大批小水电的建成投产是其中绕不开的因素,尤其是对长江经济带333条河流而言,水电站的存在更是其断流的直接原因。

  我国小型水电站点多面广,散落在东西南北各大流域,特别是在南方丘陵地带,更是星罗棋布,很多电站首尾相接,犹如珍珠项链环绕群山。在电力短缺时期,个头不大的小水电曾为当地经济发展立过汗马功劳,但部分小水电正在对生态环境形成不小的负面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

  “引流式”的小型水电站便是断流的主要“肇事者”。引流式水电站“截弯取直”——在河流上游建坝拦水、阻断河流,在下游数百米或者数公里远的地方建设发电厂房,河水从水坝直接经隧道进入发电厂房推动水轮机发电,原先的河道因此断流,由此导致的河道干涸,对沿河生态环境破坏力极大。

  雪上加霜的是,小水电的“截弯取直”还被熟练运用于项目审批环节——仅长江经济带就有930座小型水电站“跳过”环评等审批环节,直接开工建设。毫无疑问,这是典型的“未批先建”,逾规更违法。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小型水电站的运转并不复杂,但监管起来门道多、讲究多,没有准绳、规矩,小水电的环保无从谈起,而这恰是目前水电站环保监管工作的“短板”。

  一方面,针对2002年《环评法》出台之前就已建成的小水电,现行的监管条文并无明确说法。《环评法》出台至今已有16年,一大批小水电的“遗老遗少”,仍然在依靠惯性“无证驾驶”,这类电站是否违规?如何处罚?监管部门无据可依。同时,在明令禁止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后,竟然又“冒出”数十座水电站,而拆除与否却莫衷一是,原因在于《防洪法》、《环评法》互相“打架”,前者提出防洪需求优先,电站库容有防洪重任,拆不得;后者则明确要求自然保护区不准建水电站,必须拆。那么兼具防洪、灌溉、饮水等功能的水电站,还能否继续存留于自然保护区内?或许只有“新规矩、新准绳”才能回答这一问题。

  另一方面,生态流量的相关规定也让水电站业主和监管部门感到无所适从。“该放多少生态流量?不放的话又该如何处罚?”从业主和监管部门的角度讲,这些标准都过于“模糊”,难以落地执行。最终,相关方因“进退失据”而无所作为,生态流量的问题随之变得无解,断流在所难免。

  显而易见的是,各监管部门权责不清,甚至互相“踢皮球”,也是导致小水电“未批先建”、生态流量监管“无人值守”、流域整体生态环保监管成为“三不管”地带等一系列严重问题的根源。

  如唐人杜荀鹤所言:“泾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黄河断流涉及上下游9个省区,举国重视。在农、林、水、电等多个主管部门的通力协作之下,黄河断流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相比而言,小电站导致断流等生态问题自水电站诞生之日起就已存在,且“久治不愈”。这不是小水电“性本恶”所致,而是环保和监管意识不足、监管依据缺失、监管部门失位和整治手段软弱等深层次问题叠加造成。

  “常制不可以待变化,一途不可以应万方,刻舟不可以索遗剑。”面对行业形势的日新月异,主管部门在监管理念、思路、方法上也要不断革新。在补齐小水电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短板”的同时,也要尽快订立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规矩”。整治有清晰条文依据、监管有明确权责主体,小水电等能源领域的环保问题才会有迎刃而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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