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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2019/3/27 17:31:53    新闻来源: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QINGHAI Society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缩写为QSHE)

第二条  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的非盈利性学术团体。本会是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和青协的海省科成员。由以下成员: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青海大学、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友邦特种工程有限公司、黄河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黄河公司班多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公司龙羊峡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公司拉西瓦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公司李家峡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公司公伯峡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公司积石峡发电分公司、黄河公司宁电分公司、青海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黄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黄河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黄河水电物资有限公司、国投西安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黄河公司海南新能源发电部、青海创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对学会的领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努力为水电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水电事业发展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水电企业和会员服务,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力发电科技人才的成长,把广大水电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的团结凝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推进青海省水电等清洁能源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水力发电科学技术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其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接受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指导。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本会的支撑单位,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青海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省内水电企业和小型水电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工    程概预算及竣工决算编制审查、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及管理、运行管理、机组检修等咨询服务;

(二)      围绕水电项目的工程建设、生产运行、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开展技术咨询、学术交流、专业技术服务等;

(三)      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如水电与新能源互补交叉业务的学术研究、交流、技术咨询等;

(四)      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成员单位,组织或参与研究水电科技重大课题或公关项目;

(五)      编辑出版《青海水力发电》,普及水电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经验等;

(六)      主办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等;

(七)      推荐水电科技人才,发展会员,发展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开展为会员服务活动;

(八)      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成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各项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取得水力发电类学科或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两年以上;高等学校专科或技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在水电工程科学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技师、技术革新能手;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水力发电工程科技管理干部或企事业领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学会秘书处上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备案发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团体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书面上报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工作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和支持学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626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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