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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9/11/25 12:34:03    新闻来源:山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山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0年3月3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保证山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履行章程规定职能所需费用有稳定来源,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西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交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会费使用范围:

1、为实现本会章程规定职能所需的费用;

2、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办公费用;

3、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事宜所需费用;

4、缴纳本会参加的全国性组织的会费等。

第三条  按照会员单位权利与义务相衔接的原则,参照兄弟协会收费标准,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特定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理事长单位:每年10万元;

2、副理事长单位:每年2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5、个人会员:每年10元。

以上会费仍不能满足本会活动所需费用支出时,各理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补齐。

第四条  会费按每年度一次缴纳,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会指定银行帐户缴纳。

第五条  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提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六条  年度会费收支情况,由本会财务部门提出收支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七条  本会会费收支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章程,并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省社团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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