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国家能源局就《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2019/12/10 7:02:42    新闻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中国电力新闻网讯 记者 谷世家 报道 12月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办法适用于电源接入电网以及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与大电网互联的监管。电网企业应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平无歧视提供输配电服务,适用电力市场监管相关法规。

  征求意见稿指出,电源接入电网及电网互联应遵循安全可靠、统筹规划、公平服务、程序规范的原则。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国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电源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应建立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

  电网互联。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互联服务。电网企业受理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的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按照“公平、公开、高效”原则,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对设计方案组织研究并出具互联方案书面回复。

  信息公开。电网企业应公开电源接入制度,为发电企业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每月向发电企业公布相关信息。应公开电网互联制度,为电网互联提出方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每月向电网互联提出方公布相关信息。

  监管措施。电网企业应每季度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电网公平开放情况,包括各类电源接入、电网互联、信息公开等情况。

  法律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能源监管有关规定,损害电网企业及发电企业、电网互联双方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电网企业有违反相关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电源接入电网、电网互联服务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A座11层 电话:010--58381747/2515 传真:010--63547632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版权所有 投稿信箱:leidy5378@126.com
京ICP备1301578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961号

 技术支持:北京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010-8851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