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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资源利用体系的社会学分析
2010/4/1 9:12:11    新闻来源:中国社会学网
    人类社会的水资源利用体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系统。它包括水资源利用的制度安排(分配制度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分),人水关系,水资源的价值判断,水功能开发文化以及与水资源利用相关的外部联系,从历史经验看,这种外部联系,主要是作为一种增加财富的手段,进而与社会地位以及逐级上升的个人目标相关的心理学意义;对于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在使用和所有权方面所形成的权力竞争极其可能的社会或社区安全方面的后果的预期及防范措施;规范利用行为的制度文化等。在一定的阶段,人们把这种手段外化为某种目的,因而发展为实现目的的行动及其所产生的连锁反映。水资源功能开发中的社会问题如水库移民、安全,工业与农业、居民用水之间的矛盾,水资源的社会生态学意义等,都从不同层面反映了这种外部联系的系统性及其效应。不论是在历史的空间还是现实的视点上,水资源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存在前提和基础性的生产力,而且,由于受到技术的推动,这种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和利用,但是,这些却挽救不了“人类可利用的水资源正在日益减少”的事实。也正是这种严峻的事实,唤醒了人类通过改善水资源利用体系来解放其作为生产力的意识。因此,对水资源进行社会学研究成了紧迫的现实问题。本文因应这种挑战,拟通过理论论证、历史考证、现实分析和研究模式比较,寻求一种可用于理解水资源利用体系的社会学认识和研究框架。 

    一、对水资源利用体系进行社会学分析的逻辑起点 

    水资源利用体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系统,是人类有组织地利用自然物质来满足自身需要的社会性生产劳动。这是对水资源利用体系进行社会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社会行动一直是社会学家关注的重点概念或领域。最有代表性的要数马克思、韦伯和帕森斯。相比之下,韦伯对社会行动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更加系统的范式和概念,但基本上局限于社会行动的内部结构;而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前提下,提供了一种辩证的、科学化的思考框架,透析出了社会行动与自然界,同时也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结合点和分离点;帕森斯则在结构功能论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具体的社会行动的结构或形式—社会组织的运作过程以及与其背景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的辩证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观,在社会学中的伟大贡献在于:将人类的自然属性视为思考人类社会的逻辑起点,而将作为利益共同体之符号的阶级,作为其分析社会组织过程和方式的基本单位。这样一种社会分析的范式,构成了社会学历史上经久不衰的亮点。它不仅确立了人类社会分析的逻辑起点,而且因此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从社会内部或文化的分析,引向了人类行为的外部分析。在社会哲学中摒弃了唯心主义的框架而建构了唯物主义的框架。为社会学的科学化努力创造了逻辑上的可能性和合理性。虽然在其后的社会学思想中,不乏唯物主义的分析,但除了马克思,几乎没有社会学家将社会分析的起点放在人与自然的命定关系中。在这种认识框架中,马克思关于社会行动的理解,充分地体现在其关于社会劳动的界说当中。人类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行动就是劳动,劳动创造了人,也创造了社会,劳动既是人与自然的结合点,也是人与自然的分离点。用马克思的社会原理来理解,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围绕满足这一基本需求的人类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因此,人类为了改变自然水资源存在的生产活动或劳动,创造了丰富的人类文化,同时也创造了人类理性的重要方面。水资源利用体系,是人类改造和利用自然的一种生产活动或劳动,它所体现的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过程。这便是对水资源问题进行社会分析的逻辑起点。按照这种社会分析范式,水资源利用体系在实质上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特殊的组织过程,这一过程,必然受到客观存在——水资源自然存在的制约,另一方面,由于与人类生存需要息息相关,水资源自然存在也必然受到来自人类改造自然的主观能动性强有力的挑战。因此,水资源利用体系可以被视为:人类为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而组织起来与自然水资源之间的、辩证的互动过程。 

    韦伯在下列层次的意义上解释社会行动:“只有在行动的主观意义能够说明其他人的行为并因而指向其原因的意义上,行动才是‘社会的’。”这一定义意味着,个人行动要想成为社会行动。必须具有至少两个条件:一是行动者的主观态度指向其他人的行为,二是受群体影响(不管这种影响是以何种形式出现如:制度或心理压力)的行为。而由于群体内个体之间的行为相互向,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换一个角度讲,特定的社会关系决定了个体之间相互的行为指向。因此,社会关系是构成社会行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背景。由于个体彼此间的社会关系不同,社会行动的类型也就不同。社会行动可以被归纳为四种基本的类型:工具理性的、价值理性的、情绪理性的和传统理性的。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四种社会行动的选择,是以其背后的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或性质所决定的。而人们之间不同的社会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以下几种规范或条件:习俗和自我利益、惯例和法律,后者被称为合法的秩序,而前者被称为合理化的社会行动规范,但这种合理化只是在行动者的自我利益及其主观解释方面是有效的,而在法律意义上不具“有效性”。正是由于社会行动具有合法与不合法、有效与无效、工具与价值及情绪与传统的区别,人们便有意识地设计了各种人为的社会关系类型,即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来处理各种社会事务,实现不同的社会行动目标。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社会行动不仅可以被归类,而且还可以用按一定逻辑设计组织的社会关系来规约其结构和过程。社会学研究所要做的就是:确定一个适当的社会目标,在其框架下设计有效、合法的社会行动秩序或社会关系类型。韦伯的社会行动分析框架,进一步提供了对水资源利用体系进行社会学分析与设计的有效原理。 

    马克思认为,人的一切行动都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而韦伯则认为,个人的行动只有当它指向一定的社会关系时,才是“社会的”行动。二者共同强调了社会关系对人的行动之社会意义的决定性。在这个框架内界定水资源利用体系,则可做如下定义:是由一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个体为满足特定的生物需求而进行的社会行动;在社会关系的层面上,是以众多群体、个体之间对资源的共享这一事实所决定的,即以配置或分配的合理性、利用的有效性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性质是竞争、冲突及相对意义上的合作、以及众多介于其间的过渡形式之间的选择和不同的组合;实现这些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是各种组织和群体。它们代表了不同的利益主体,由于工具的、情感的、传统的、价值的(宗教的、法律的)纽带而结合成不同的规模、目标、结构的利益共同体或联合体。所有这些个体、群体、组织或共同体、联合体,在水资源共享的客观事实前提下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内在一致性和有效性的社会行动体系。 

    二、水资源利用体系的社会结构分析 

    在由个体行为而至有组织的集体行为的水资源利用系统的过程中,人类对水资源的共享的客观事实和人类关于水资源的知识系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共享中的利益分配,造成了利益共同体及其凝聚力和利益冲突及其界限划分。这两个方面构成了水资源利用体系的基本结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水资源问题是以其存在状态和利用功能两个维度之间的不同组合为基础而发生的。其中,水以保证人的自然属性为前提,影响和创造了人类社会的理性过程及其特征(如文化、制度等)。因此,水资源问题的两个维度在人的自然属性方面得到统一并结合起来。自然属性决定了人的愿望、需求、动机、责任和行为方式的选择,并因此决定了人类理性思考的结果:文化、理论、知识,反过来,这些已形成的文化、理论、知识又成为指导人类进一步行动的工具。 

    人类社会的起点在于其行为的集体性或有组织性。而其组织性最真切地体现在对组织过程的一系列事件的文本叙述。这种文本叙述的基本词汇主要有:用于组织的契约或规则、机构或结构、对其利益或非利益主体的设计、目标或效益预期、内部和外部环境的确认,以及建立其上的风险预期及其可能的应对策略的预想。在这样一种认识框架中,全人类共享,是水资源利用功能的必要前提,同时,也是形成人类社会水资源利用体系的客观存在。而利用体系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的与水资源互动的历史或逻辑形式,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类型。是一种文化或制度设计,其前提是:水资源的存在状态和人类共享的特性。共享,产生了进行资源配置或分配的需要,公平、合理、高效率地原则,成为最一般的通则。反映了所有共享者的愿望。但这种需要和分配制度,是由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水资源的存在状态所决定的。由于在特定时空中,水资源的自然分配状态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显著的不同,所以,由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所引起的冲突、特别是群际冲突,构成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冲突形式。此外,公平与合理,高效与低效,需求的多与少,不只是由特定时空中的水资源存在的现实状况唯一决定的,同时也是由人们的认识所决定的。 

    上述分析表明:人类对水资源的共享和水资源存在的有限甚至不足,是一定时空二维空间中,水资源利用社会行动系统的充分条件或客观存在,人类对这种客观存在的意识则是二者(共享和制度设计)的中间变量。在这种逻辑形式中,有限资源的共享是存在,对这种存在的需要和认识、态度是意识,而由意识所指引的行动(包括文化设计和制度安排、干预手段)则构成了利用体系。 

    对自然水资源的共享,决定了一定时空范围内人们的共享观念及其行为方式。这是一种早已存在的社会事实。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共享观念具有很强的区域性、族群性(如家族、宗族、民族等)。共享,是水资源利用体系中社会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了水资源利用体系的结构和内容。在行为的指向和实际的影响方面,赋予个人行动以社会责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其特有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其判断标准,如冲突与竞争,合法性与合理性及其介于二者之间的众多的过渡性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标准和组合。一个社会的水资源利用体系至少应当包括如下结构: 





    共享产生了特殊的社会关系,有限决定了这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为了协调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表达和需求表达,进一步产生了分配的需要,而分配制度又产生了社会公平的需要。因此,由共享到分配到对公平的预期而产生了一系列规范、制度,甚至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特定的文化。这些社会事实,无疑具有一定的理性成份和一定时空范围和价值观平台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但同时也具有初级性、自发性,需要在更高的级别上进行重新整合、协调。也与新的发展理念、新的水资源存在现实和利用需求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加以改进;第二,需要重新确立更为科学的共享体系。 

    水资源社会行动体系具有外部限定性。一定社会的水资源利用体系不可能独立地发挥作用,也不可能孤立存在,必然具有一定的时空限定性。这种限定性,就是一定时期,一定空间内的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如制度、文化等。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存在,之所以具有战略资源的社会地位,是以其在满足个体生理需要方面的不可替代的功能为支撑点的。这一社会事实的成立,一方面是由于水是人类所有个体共同的需要,这决定了不同社会个体、群体对水的共享这种客观的社会事实;另一方面,由于水的存在质量和数量的自然特征方面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不仅如此,在现代理念中,水还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这两方面的特征与人类共享的社会事实相互作用,构成了一定时空限定下人类社会的水资源利用体系的内部结构或过程。满足个体的生理需求而使水这种自然物质具有了战略资源的社会定位,并因此在不同的个体或群体之间,由于共享的社会事实,又构成了特定群体内部有关水资源利用、分享的文化、制度设计。这类文化和制度设计,通常与其它的社会文化或制度相互作用,构成一定时空背景下,特殊而又复杂的社会结构或过程。这一部分可视为水资源利用体系的外部环境。一个社会的水资源利用体系就是指其关于水资源利用的一系列内部系统和外部环境之间的特殊结构和运作过程。 

    三、水资源利用体系的传统路径 

    迄今为止的关于水资源问题的研究,基本上集中于改变水的自然存在状态,以满足人类的不同需要。并且,在这一方面,人类的努力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几乎可以随意改变水的存在状态。但是,在另一方面,关于如何通过改变人类利用水的行为方式,来改变水的自然存在状态方面的研究,却远远落后于实践的需要。于是,在技术突飞猛进,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各种性质的水污染成为人类水资源利用体系中最为突出、最为可怕的、人为的灾难,人们将其归为非理性的利用自然的行为。那么,用社会分析的框架去理解、解释这种非理性的水资源利用行为,无疑是改变这种现状的诸多努力之一。其目标首先是确立合理的人~水互动关系意识,建立相应的知识体系,并以社会学的公众权威的身份,倡导和教育公众,形成某种理性的水资源利用意识,并自觉运用这种知识去指导自己的水资源利用行为。从而达到通过改变利用行为而改变水资源的自然存在状态的目标。在水资源的自然存在和人的自然属性之间建构一种更为理性的和谐关系。在意识或理念上,将水资源的个体功能上升为社会功能。其次,是在科学理性的框架下,设计和建构人类关于水资源利用系统的社会组织、过程和行为。通过合理的组织系统,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现代水资源知识体系中,水资源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生死攸关的战略性资源,关乎国家安全;二是有限的存在;三是多元化的利用功能;四是不可再生性。但是,对水资源利用的这种认识,仅仅是20世纪末,当人类面对日趋显现的全球性水资源短缺问题时,才逐渐确立的。虽然早在几千年前,文学家就为我们留下了“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日夜思君不见君,共饮一江水”的佳句,历史学家不仅为我们记录了古代的“大河流域的文明”及其在人类早期文明中的普适性现象,而且也为我们留下了“大禹治水”、“诺亚方舟”等美好传说。这些传说和记录,描述了早期人类在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方面,是如何组织起来,并且以水资源的共享为“桥梁”,建立起相应的社会网络的。这些水资源的网络基本上都是流域网络,是建立在原始的情感认同和伦理道德基础上、以合作为主调的社会网络;但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更多的时期是实行了“分疆而治”。在这种政治制度下,水资源的利用网络由流域网络演变而为属地或行政区划网络,由此而产生的充满血腥的水资源冲突便层出不穷,成为许多家族之间的世仇之根源。这种网络的基础是属地利益、家族利益和行政利益,利益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大冲突、小合作及其规则系统;不仅如此,“水淹七军”成为历代军事家的“绝笔”。在这种关系中,水资源成了一种军事资源,并且具有了战略地位。历史上,战争一直与生死攸关的水系统的保护和毁灭密切相连。人类历史记录了无数例这样的战争案例。为水而战,被视为家族、宗族、民族、部落或国家的首要任务之一;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水资源稀缺的地区,各国往往将为争夺生死攸关的资源的供给而战,视为国家安全的一个法定的职能;而水的取得和保护,在它的供给有限的地区,早已被视为政府的一项根本的任务。水利、水电系统,成为实现这种政府职能的具体表现,并因此而发展了许多重要的、用于提高水利用效率,保障水供应稳定性方面的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等,形成了利用水资源的知识和技术系统。构成了人类分配和利用水资源的理性网络;最后,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中,水资源体系是人口、资源、环境链的中心环节。水资源安全问题,是21世纪全球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水资源利用所形成的社会网络,在形式、结构和空间方面,都发生了全新的变化。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水资源利用网络只是全球大网上的一个子系统,一个流域、一个行政区划内的水资源利用网络,只能是这个网上的一个结。这样的一张社会网络,一方面,以全球环境、人类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战略为桥梁,向广泛的空间延伸,另一方面,以市场、法律、传统文化、政治等为桥梁,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渗透。于是,“上网”的利益单位更加多样化,所形成的关系也更加复杂。但基本结构仍然可以划分成分配系统和需求系统两个维度。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与土地资源相比,水资源是一种更为直接的人类生存的基础要素。但由于在过去的几千年中,水资源被认为是一种可再生性的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长流水”。因此,许多社会只有关于预防和治理水的负面影响之规则或制度设计,但缺乏合理利用水资源方面的制度或法则设计。这一点,可以从存在于许多社会历史阶段、社会形态或部落、民族的文献记载、民间传说和神话故事等资料中得到证实。这些史料或传说,所反映的内容主要集中于人类在与“水灾”、“旱灾”的互动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凝聚力和行为规范等方面。也不乏一些关于水利工程的记载和传说,如中国的“大禹治水”、“都江堰”工程等。可见,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分配体系具有内在的社会规定性,且这种内在的社会规定性早已被人类所认识到了,只是在近、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发达,人类对科学技术的过分依赖和信任,使得人类在考虑许多重大的、与人类生存命运密切相关的问题时,单一的技术取向,淡化或忽略了其社会规定性。 

    事实上,社会学家早就认识到了人类认识和处理自然物体的社会性方面。如涂尔干认为,首要的类型是人的类型,自然界物体的分类是已建立的社会分类的延伸。所有动物和自然物体都属于一定的氏族或部落分支,属于一定的居住群体或亲属群体。种族或家族,是这种体系中利益群体,因而构成研究这种体系中需求系统的基本单位。曼海姆在《重建时代的人和社会》中提出了“计划思维”、“具有功能理性的人类活动”等概念和关于社会计划与社会重建的社会学研究框架。社会学的发展为人类有计划地规划社会行动类型提供了认识论、方法论和具体技术方面的依据和模式。这是设计水资源利用体系之理想形态的重要前提。美国社会学家艾尔·巴比认为,针对人类面临的人口过剩、贫困、环境等重大问题,“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我们如何组织和运作社会事务”而不是单纯依靠经济和技术手段。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证人类生产生活用水的质量,所需要的正是这种科学的、有计划的组织和处理水资源利用过程中,人类行动方式的知识体系和方法论。在世界银行的框架内,社会研究方法和知识的应用与其项目目标的社会性、项目行动的社会机制、项目经济、技术所产生的社会风险、项目组织设计、组织的系统性等多方面相关的。可见,社会学不仅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水资源利用政策框架提供了具有整合优势的方法论基础或研究视角,而且也为分析和研究人类的水资源利用体系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和理论基础。    作者:包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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