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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关于做好2020年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工作的通知
2020/3/19 7:38:39    新闻来源: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

农水水电函【2020】3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工作自开展以来,在推动小水电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我部将完善绿色小水电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动态管理,更好发挥示范电站的引领作用,现将有关创建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新修订的标准开展创建工作


目前《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已完成文稿修订,在基本条件、具体评价等方面做了调整,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准的新要求布置开展今年的创建工作。


1.申报的基本条件方面


创建单位须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自评达标;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对河流水生生物、生境、栖息地有重大影响的水电站,须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工程措施或生态调度等运管措施。未能达到基本条件的,不予申报。


2.具体评价方面


一是原标准允许通过发电量推求电站生态需水保障情况的,现在一律依据生态流量的实际监测(监控)数据进行考核。二是可以人为控制生态流量泄放的电站,如只有监视图像而没有实际监测(监控)数据,生态需水保障情况按不达标处理(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无节制的电站、无调节性能的河床式电站除外)。三是评价期数据采集由3年调整为1年。四是实行创建单位承诺制,由其书面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适当延长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有效期


根据创建实际,将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有效期由3年延至5年。有效期延长并非要求降低,示范电站应当重点加强日常管理,严格保持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状态。


1.电站自查


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应当每年开展绿色发展情况自查,对照《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完成自查报告、自检赋分表并存档作为期满复核依据。有效期满复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2.省级复核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的监督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不少于半数的比例不定期抽查,对于抽查不合格的达标单位,督促其纠正;拒不纠正或纠正不到位以至于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严肃处理,直至摘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继续贯彻水利部开展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的各项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电站积极申报,做好服务,严格把关,确保创建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15日前将2020年创建材料上传到绿色水电管理信息系统(http://lssdgl.cn),我部将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开展现场抽查。


联 系 人:卫东炎、张学进

联系电话:010-63203275、010-63202224


                 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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