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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进入了新时代,团体标准将撬动标准改革的支点
2020/8/25 6:11:46    新闻来源:中国空气净化行业联盟CAPIA
《新风·净化》
古希腊哲学家阿基米德有句名言:“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整个地球”。如今,对于中国标准化改革这场持久而艰巨的重头戏来说,这个支点出现了,那就是团体标准。
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乍看起来,这不过是在原有四类标准基础上增加了一类新标准,实质上,团体标准的出现其意义绝不仅仅于此,它的出现是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原有国家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怎么评价它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都不过分。众所周知,现代标准和标准化是伴随着大工业革命从英国开始并迅速普及到全世界的。解放前的旧中国,工业十分落后,标准和标准化派不上多大用场,尽管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的时候,中国也是发起国之一,但当时的中国正处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风雨飘摇,朝不保夕,不可能顾得上什么标准化。只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后,现代标准化才应运而生。历史总在捉弄人,因为新中国的工业化是学习和照搬前苏联的,前苏联搞的是适应战时需要的“计划经济”,标准和标准化只能是达到政府目标的一种手段。标准不但全部由政府出钱出人制定,而且“一经制定,就是技术法规”,必须强制实行,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之初。没有人怀疑它的合理性。这种旧体制和惯性甚至一直影响至今不肯轻易散去。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也敲开了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长期封闭的窗户,人们惊异地发现原来照搬前苏联的那一套已经不灵了,但对国际上通行的那一套又完全陌生,总担心落入别人挖好的陷井,还是小心翼翼,试着来。所以才有了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对前苏联的模式,这部法律的颁布是个巨大的进步,但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直到最后意识到,中国要发展,不能离开世界特立独行,必须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这才有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长达十五年之久的艰苦谈判。入世谈判直接涉及到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毫无疑问,原有的体系和体制又遇到了严峻挑战。很显然,我们现行的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是与国际社会普遍规则不相容的,《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规定就制约了这一点。于是又经过长期谈判和重大妥协中国才最终得以加入世贸组织,从而获得了此后的长足进步和飞跃发展。然而,入世时只是妥协,事情并没有做完。国家决定成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目的就是为了继续做好些事,由此,修改过时的《标准化法》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国家标准委建立后的第一要务。可惜,命运多舛,这一改就改是十七年,直到2017年,这件事才进入新阶段。从以上回顾可知,确立团体标准创新的意义就在于市场化和国际化,如果依然封闭,依然关起门来搞自己那一套就没有必要动这番干戈。团体标准的创新应该加个限定语——在中国。因为就全世界范围来说,团体标准早已不是新鲜事,包括ISO、IEC在内的绝大多数的标准组织都是社会团体,他们制定和发布的标准都是团体标准,这是惯例。在这种惯例下,政府只制定法规和规章,不制定标准。

标准不是政府工作。政府需要用到标准也只能由专家来制定,政府只是作为利益相关方的一方参与其中,而不能施加干预,更不能做出决定。政府用标准只能采用“技术法规引用标准”的形式来进行,这也是WTO的通行规则。

标准是市场需求的产物,也为市场服务,由市场来催生和为市场采纳才是中规中矩的事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指出,原则上,住建部门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主动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加大工程建设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活力,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支撑保障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意见指出》,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制定一批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相配套的团体标准。到2025年,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团体标准被市场广泛接受,力争在优势和特色领域形成一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从2015年开始,联盟编制了一系列团体标准:T/CAQI 9-2016《商用空气净化器》、T/CAQI 10-2016《新风净化机》、T/CAQI 25-2017《新风净化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T/CAQI 26-2017《中小学教室空气质量测试方法》、T/CAQI 27-2017《中小学教室空气质量规范》、T/CAQI 28-2017《中小学新风净化系统设计导则》、T/CAQI 29-2017《中小学教室空气质量管理指南》、T/CAQI 30-2017《中小学新风净化系统技术规程》、T/CAQI 31-2017《室内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T/CAQI 63-2019《电动防霾口罩》、T/CAQI 64-2019《小型新风系统用风管》、T/CAQI 65-2019《新风净化系统施工安装服务规范》、T/CAQI66-2019《车载空气净化器》、T/CAQI 67-2019《商用油烟净化器》、T/CAQI 68-2019《民用及建筑环境用激光粉尘检测仪》、T/CAQI82-2019《防雾霾窗纱》、T/CAQI 83-2019《建筑能效与室内环境数综合设计要求》。目前这些标准已经在行业里面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也被各类招投标项目所采用。

《意见指出》,团体标准在内容上应体现先进性。结合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和科技专项推广应用,鼓励将具有应用前景和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制定为团体标准,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对技术水平高、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将其制定为团体标准。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高水平团体标准,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的标准互认。比如,T/CAQI 83-2019《建筑能效与室内环境参数综合设计要求》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国际标准ISO 17772-1:2017(2017年6月发布)和ISO/TR 17772-2:2018(2018年4月发布),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编制,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兼具“健康”和“节能”双方面要求,对建筑、暖通空调和采光照明设计的室内环境以及能耗计算的室内环境提出参数要求。

 

《意见指出》,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要加强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建立或优化现有信息平台,做好对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以及标准解释、咨询、培训、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等服务。目前,联盟已经对已发布的标准进行陆续宣贯。
《意见指出》,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及时制定团体标准,填补政府标准空白。根据市场需求,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可通过制定团体标准,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也可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行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时,可直接引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目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编的新风净化行业标准如下:
  • 《高污染工业建筑环境评价标准》

  • 《建筑通风系统改造用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 《空气离子检测仪》

  • 《绿色轨道交通车辆段(带上盖物业)污染控制技术》

  • 《分户新风净化系统》

  • 《小型新风系统用风量分配器》

  • 《中小学教室空气质量管理指南》修编

  • 《新风净化机》修编

  • 《负离子空气净化装置》

  • 《空气用化学过滤器》

  • 《便携式甲醛检测仪》

  • 《室内环境舒适度检测仪》

有意者参与以上标准或者有其它标准想编制的请联系联盟秘书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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