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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小水电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
2021/1/12 7:12:05    新闻来源:E小水电

目前,我国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小水电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无论在过去或者将来都是高效清洁绿色的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生态环境忠实践行者,至于小水电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完全可以通过经济的、技术的和制度的措施降到理想的程度。


习总书记考察长江经济带建设时指出:“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关键是要处理好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关系。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不能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

一、我国小水电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国际社会对小水电的重视程度。


第一,我国小水电在国际上有极高的地位。


中国的小水电开发利用,是全世界公认的成功典范。因此,联合国的小水电中心也设在了中国,由中国培训各国的小水电专家。联合国支持开发小水电主要是两个作用,减贫和减碳。小水电开发对中国的减贫和减碳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水电”、“中国小水电”已成为一张响亮的中国名片,带动中国技术、中国标准、中国制造和中国文化“走出去”,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中重要的角色扮演者和承载者。


第二,欧美发达国家很重视小水电开发。


美国施行了《水电监管效率法案》和《垦务局小水电发展和农村就业法案》,简化和加快小水电开发监管审批的程序,积极发展小水电和微型水电站。欧盟为实现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比例达到20%的强制目标,在水电开发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仍计划通过改扩建或新建小水电工程,使2020年水电装机在2010年基础上增加6.2%。奥地利为促进小水电建设,自2010年开始,对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新建或改造项目进行投资补贴,每千瓦投资补助400-1500欧元。


第三,世行等国际组织持续加大对小水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2009年世界银行发布《水电发展方向》,认为水电对能源安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区域发展和消除贫困,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同时作为水利基础设施能帮助调节洪旱灾害,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近年来,世行加大水电行业贷款,2002-2014年间超过88亿美元用于新建改建水电站,其中装机小于3万千瓦的水电站占一半左右。2015年世界水电大会上,亚行东亚部总裁兼能源委员会主席布噶瓦强调,亚太水电开发重要性毋庸置疑,水电是清洁能源,亚洲开发银行坚定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在过去二十几年里,已为亚太地区的水电累计投资了数十亿美元。


第四,国际社会积极探索推进水电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等国际机构一再呼吁“水电开发对世界可持续发展有不可替代作用”。近年来,国际先后开展了绿色水电认证、低影响水电认证和水电可持续性评估。


二、国外的经验表明,水电和水资源开发程度越高,经济越发达,生态环境也越好。


欧美发达国家的多瑙河、莱茵河、哥伦比亚河、密西西比河等著名大江大河,都进行了梯级水电的充分开发,江河生态环境不仅未因被截断成“一节节香肠”而破坏,反而是世界公认的风景胜地。在瑞士,不论河流大小和落差高低都被千方百计地加以利用。在美国,大江大河的水电早在二战后就基本开发完毕,目前对小河流发电特别重视。


目前,世界水电开发程度平均为35%,发达国家平均在70%以上(日本、法国、英国、瑞士、意大利、挪威等水电开发程度高达90%以上,美国达80%以上),而非洲地区水电开发程度还不足8%,我国和印度分别为39%和20%,实现证明,外国的生态文明程度与水电的开发程度成正比的关系。


三、发展小水电与生态环境保护是完全一致的。


截至目前,全国已建成小水电装机容量近1亿千瓦, 年发电量3000多亿千瓦时。“十二五”期间,农村小水电累计发电量超过1万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3.2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8亿吨。减少了大量大气污染排放,节约了大量的煤炭资源,避免了大量薪柴林木的乱砍滥伐。因此,我国已建小水电不仅在解决无电缺电地区人口用电和促进江河治理、生态改善、环境保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我国边远农村的交通、就业、旅游和脱贫致富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小水电就是绿水青山,是习总书记描绘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真实写照和忠实践行者,发展小水电与保护生态环境是完全一致的。


四、小水电的缺陷和不足都可以很好地克服。


由于小水电存在的历史已经很长,因此产生了许多历史原因及时代和技术的局限性,使小水电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

  • 一是一些当时政府并没有要求的手续,或者是当时没有严格要求的手续,现在政府已经严格要求了。

  • 二是有一些小水电站存在河段减脱水现象。

  • 三是一些特殊河流上的电站可能对洄游性鱼类的洄游路线有一定的影响。


第一,小水电在当时也是严格按照核准条件进入的,只因历史的原因才造成现在有部分小水电手续不足的问题,目前国家正在进行“放宽准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行政效能改革,在已经放宽准入的政策的条件下,只要加强了事中和或者事后监管,这样就完全能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很好解决小水电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由于大部分小水电是集雨面积较小的山溪河流,在枯水季节本身就会断流,加之一些早期建设的引水式电站受当时经济技术条件限制,因而没有设计、建造最小流量泄放设施,现在国家对此严格要求了,完全可以采取工程的、经济的和制度的手段加以解决。


  • 在工程技术上,采用设置生态泄水管、增设生态机组、新建雍水坝和开展梯级联合调度等工程措施保证生态流量能够合理下放。

  • 在经济手段上,国家给予生态补偿电价,提高企业泄放生态流量的积极性和动力。

  • 在制度上,制订严格制度,对已经给予生态补偿电价的,而又违规不泄放生态流量的给予重罚,甚至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和水利部已推行的增效扩容的改造项目在“十二五”期间,改造了老旧电站4400多座,近2000条中小河流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已经产生非常好的效果。“十三五”期间又印发了《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继续实施农村 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通知》和《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小水电开发,加快推进绿色水电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保要求的同时,更是对贫困山区农户精准扶贫的一道切实有力保障。


第三,关于鱼类保护。大部分小水电处于十分陡峭山溪性河流,枯水季节容易断流,鱼类生存机会很少,而存在洄游性鱼类的河流就更少了,因此,对有洄游性鱼类的特殊性的河流或河段,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同时也会使喜静水生活的种类在库区成为优势种群的正面作用。对于负面影响,大都可以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予以解决,如果确有对于涉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或特有水生生物存在较大影响的,工程措施又不能解决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给予补偿,合理合法退出。


五、正确合理对待已建合法企业(小水电)。


第一,对于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是完全优于风能和太阳能的绿色清洁可再生能源,理应给予生态补偿电价,使上网电价不低于风电上网电价,并给予风能和太阳能同等的可再生能源待遇和政策。


第二,对于确实涉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或特有水生生物生存和安全影响很大的,确需退出的,要按照《物权法》、《水法》《环保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按法律程序给予补偿后,合理退出。


第三,对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小水电站,应按不同部门的法律,不同的建设时期,不同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法律地位远低于《物权法》、《水法》、《公司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因此,不能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以行政的手段来关闭或者炸毁符合《物权法》、《水法》、《公司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的电站和大坝(我们认为部门行政权力只能暂停企业生产,而无权判取企业死刑),而是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范和市场经济规律来处理。


总之,在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特别是在长江经济带的的发展中,我们要认真、严格、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正确理解小水电与生态环境的辩证关系,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让小水电能够克服自身的不足,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而不是将小水电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


贵州省民营水电行业商会会长  叶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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