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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建新投水电站配置新能源和储能系统
2021/1/27 8:42:38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报

  本报讯  青海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实行“新能源+储能”一体化开发模式,新建新能源配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时长2小时以上。新建、新投运水电站也需同步配置新能源和储能系统,使新增水电与新能源、储能容量配比达到1:2:0.2。同时对“新能源+储能”、“水电+新能源 + 储能”项目中自发自储设施所发售的省内电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0元运营补贴,经青海省工信厅认定使用本省产储能电池60%以上的项目,再增加每千瓦时0.05元补贴,补贴对象为2021、2022年投产的电化学储能项目,补贴时限暂定为2021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参与新能源调峰的储能系统,充分发挥储能对新能源消纳外送的支持能力;电网企业要与储能电站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确保“新能源+储能”、“水电+新能源+储能”项目和独立储能电站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优先外送,保证储能设施利用小时数不低于540小时;自发文之日起,新建投运的“新能源+储能”、“水电+新能源+储能”项目电化学储能设施所释放电量不再参与省内年度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按照新能源结算基价执行,提高发电企业储能收益水平。明确储能电站独立市场地位,鼓励储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省内现货市场,利用市场化手段充分发挥储能调峰调频作用。

  (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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