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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万千瓦!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投资主体招标
2022/7/11 21:05:33    新闻来源:北极星电力

7月11日,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赤峰市宁城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投资主体优选工作的公告。宁城县打虎石水库16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投资规模约130亿元,配套建设(拦蓄水、输水、发电工程及相关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承担自治区电网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等多种任务。详情如下: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赤峰市宁城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投资主体优选工作的公告

抽水蓄能是当前技术最成熟、经济性最优、最具大规模开发条件的电力系统绿色低碳清洁灵活调节电源,与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火电等配合效果较好。加快发展抽水蓄能,是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迫切要求,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支撑,是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家能源局《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赤峰市宁城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助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就本项目投资主体进行公开优选,欢迎具有资格的企业前来申报。

一、基本情况

(一)优选方: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优选服务单位:内蒙古绿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三)优选内容:优选 1 家企业为宁城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投资主体

二、项目简介

(一)建设地点:赤峰市宁城县。

(二)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宁城县打虎石水库16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投资规模约130亿元,配套建设(拦蓄水、输水、发电工程及相关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承担自治区电网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等多种任务。项目最终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以国家或自治区核准批复文件为准。

(三)实施要求:

宁城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投资主体实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主体须按照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将宁城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纳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抽水蓄能“十四五”具体实施清单,最大限度争取该项目提前核准批复。

2、投资主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开展、项目申报及其他前期手续办理。无论项目最终推进与否,投资主体所产生的所有前期费用均由投资主体承担。

3、政府协助投资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4、项目推进时间要求:

(1)投资主体与宁城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开发协议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投资主体公司必须将本项目纳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年-2035年)》“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库;必须取得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十四五”年度具体实施项目资格;必须完全具备项目核准条件。

(2)在取得项目核准后,确保6年内完成建设,正式投入生产运营;

(3)如果投资主体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前期工作和项目核准等任务,优选人有权解除合同和重新确定投资主体。但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迟或无法推进的,投资主体必须做出项目推迟解释书面报告,经市区级相关部门或通过组织专家论证会进一步了解核实后,优选人再对项目推进时间协商确定。

(四)项目运作方式:投资主体全部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设备、运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且资产的所有权为投资主体所有。同时宁城县人民政府不做任何投资回报率的保证,也不为其提供融资担保。

(五)投资主体对宁城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投资主体需做出带动地方民生或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承诺。

(六)项目其他要求

1、投资主体应做好资源站点保护,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相关规划工作的衔接,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为抽水蓄能预留发展空间。加强对储备项目站址资源的保护工作。

2、投资主体应积极推进项目进度,妥善做好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工作。全面贯彻绿色施工理念,减少施工过程可能给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妥善做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推动移民收益与电站开发利益共享,提高移民后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企业资格要求

(一)投资主体基本资格条件

投资主体需具备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证明资料: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申领及递交优选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主体特定资格条件

1、资格要求

(1)投资主体2021年度经审计总资产达50亿元及以上,净资产达10亿元及以上,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2)投资主体应当是大型央企或省国资委二级直属及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如用集团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参与投资主体,应取得并提供其上级总公司(集团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支持范围:可为投资决策、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维护、提供担保等);

(3)投资主体必须有从事抽水蓄能电站或水电站项目的经验,并有能力承担本抽水蓄能项目建设所需的所有费用。

2、财务要求:

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以申请人经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为准),以联合体报名的,各个成员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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