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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2/8/9 22:00:32    新闻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8月9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青海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其中《青海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到,抽水蓄能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招标、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重点考察投资主体相关业绩、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抽水蓄能。支持水风光蓄一体化基地发展,在同等条件下,依托常规水电站增建的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优先配置给原电站业主,外送电源基地周边的抽水蓄能电站优先配置给基地一体化开发业主。

原文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青海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我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工作制度,推动青海抽水蓄能高质量快速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青海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为2022年8月9日-8月15日,通过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或电子邮箱等,提出意见建议。我委将及时梳理汇总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参考吸纳。

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为我省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工作建言献策。同时,衷心的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能源处 何洋

联系电话:0971-6336436

邮箱:304191187@qq.com

附件:《青海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9日

青海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 为推动青海省抽水蓄能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所有抽水蓄能项目管理。

第三条〔总体要求〕 抽水蓄能项目主要服务于电力系统和新能源基地外送。项目纳规、规划调整、项目配置、项目前期、项目核准、核准变更、开工要求、建设要求、改造退役、电网接入、电价形成、管控要求、水量调度、管理机制等阶段,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项目纳规〕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要求,统筹电力系统、新能源发展需求等,制定省级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提出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项目布局,以及分阶段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相应保障措施等。提出核准工作计划,将发展目标分解落实到年度,提出年度抽水蓄能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项目核准时序、保障措施等,统筹实施本省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各市(州)政府按照国家中长期规划和省级规划实施方案要求,做好纳入站址资源保护工作,有序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调整〕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生态环保要求、电力系统需求、资源与建设条件及所涉主体情况,组织开展站点资源普查及滚动调整工作。对于满足要求的新增项目和规划调整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取得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限制因素的文件后,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调整建议,包括重点实施项目建设时序调整建议、储备项目调整为重点实施项目的建议、新增纳入《规划》项目的建议等。新增项目需在现场查勘基础上,提出项目初步分析报告。

第六条〔项目配置〕 抽水蓄能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招标、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重点考察投资主体相关业绩、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抽水蓄能。支持水风光蓄一体化基地发展,在同等条件下,依托常规水电站增建的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优先配置给原电站业主,外送电源基地周边的抽水蓄能电站优先配置给基地一体化开发业主。

第七条〔项目前期〕 抽水蓄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主要任务是查明建设条件,分析论证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关情况,确定建设方案。预可研前应充分研究论证项目功能与定位,编制疏导路径专题报告。抽水蓄能勘察设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抽水蓄能项目相关规范,国家规范出台前暂按照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执行。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等现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确定项目规模和上、下水库库址,并对项目开发经济合理性做出初步评价。

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规程》等现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专题报告,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专题报告包括正常蓄水位选择、枢纽布置格局比选、施工总布置规划、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选择具备资质与业绩的设计单位开展。

第八条〔项目核准〕 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及项目单位向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附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批复意见、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查意见,以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对于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用地之前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按照国家相关规划核准。

第九条〔核准变更〕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等主要边界条件。对于擅自变更的,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确需变更的,应按照《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建设单位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条〔开工要求〕 抽水蓄能项目在正式开工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理以下主要相关手续:项目核准单位出具的核准批复文件。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取水许可申请批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意见。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意见;必要时,还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批复文件及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等文件。电网公司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坚持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在工程建设期,项目接受政府安全质量监督,并按季度报送建设进度和建设计划。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国家关于水电工程验收的规定,及时开展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未通过,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二条〔改造退役〕 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抽水蓄能项目,应进行更新改造;虽达设计标准,但经长期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并由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为病险水库的项目,应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因功能改变,确需退役的抽水蓄能项目,由所辖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经原核准部门批准退役。

第十三条〔电网接入〕 电网企业在电网规划及实施中,应做好与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的衔接,在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的基础上,加快并网工程建设,研究完善抽水蓄能电站电力调度规程等。

电网企业应与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签订规范的中长期购售电合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抽水蓄能电站实施调度。

第十四条〔电价形成〕 抽水蓄能要以两部制电价为主体,通过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根据项目核准文件,将容量电价纳入输配电价回收或在特定电源和电力系统间进行分摊,推动抽水蓄能电站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逐步实现电站主要通过参与市场回收成本、获得收益。应积极采用市场化方式合理疏导抽水蓄能成本,避免公用系统成本上升。

第十五条〔管控要求〕 抽水蓄能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执行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六条〔水量调度〕 抽水蓄能项目建成后,应将运行期间的补水方案报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运行期间的运行调度方案涉及河流的,应服从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管理机制〕 抽水蓄能建设单位应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利用,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并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发布实施〕 本办法由青海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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