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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资源开发,过度还是不足?
2009/3/11 20:30:09    新闻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www.hydropower.org.cn   日期:2007-04-24   供稿:张博庭
 

文/水博

第一财经日报 (2007.4.21)的《长江水电开发警惕过度行为》的文章报道说“近日,因为《长江保护与发展报告2007》所披露出的严重问题,长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开发与保护等问题,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报告的背后,有前水利部门官员的推动。相比过去一直强调开发利用长江的基调,官员们的态度出现了很大转变。显然,这是水利部门对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理念有了新认识。”

说到这些我们也不能不联想到最近一篇被媒体广泛传播的题为《汪恕诚称长江开发程度以60%为宜》的新闻报道。该文章报道说:“汪恕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国际上公认的水资源开发比例是40%,超过40%就会给江河带来严重的生态灾难’。汪恕诚透露,目前黄河水资源利用已超过60%,海河超过98%,生态状态非常糟糕。尽管长江的水资源丰富,是黄河的15倍多,但是开发程度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开发60%,留下40%,保留原来的生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

很多人都认为这是水利部部长批评长江水电开发不能过度的一种意见,其实,这完全是一种错误地理解。要知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与水能的开发程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汪恕诚部长在这里所指的利用程度,分明是在指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而不是水电开发程度。例如,汪部长明确地说“前黄河水资源利用已超过60%,海河超过98%,”。假如有人对汪部长的黄河水资源利用的明确表述还不够十分理解,那么看一看“海河超过98%”的表述和海河上很少建有水电站的实际境况,就应该知道,汪恕诚部长所讲的水资源利用程度,根本就不可能是指水能(水电)开发。

应该指出的是,很多人至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和水能开发利用率的概念还搞不清楚。严格的说水资源的开发程度和利用程度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国的水资源公报中,可以发现有“地表水控制利用率”和“水资源总量利用消耗率”,这样不同的表示。这里的地表水控制利用率,就可以称为水资源的开发程度,而水资源总量利用消耗率,可以理解为是水资源的利用程度。水资源除了部分深层地下水恢复较慢之外,也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对于可再生的资源,只要不损害其可再生特性,应该说就不会存在着过度开发的问题。像利用水库把洪水期的洪水储存起来的开发行为,即使存在所谓“过度”不仅不会直接对水资源造成伤害。而且,由于水库增加了水资源的调需能力,解决了水资源时空分布的矛盾,还会变水害为水利,大大提高水资源的社会使用功能。

例如美国西部大开发通过对科罗拉多河的梯级开发建设,水库储备了4倍于河流年径流量的水资源。利用水库汛期大量的拦蓄洪水,不仅大大缓解了洪水对周围社会的威胁,而且可以通过一系列调水措施,为干旱少水的美国西部常年提供充足的水资源。从而使得美国西部成为移民崛起的新大陆。现在的美国加州已经成为美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对此,我们怎么能说美国的水资源开发已经过度了呢。如果有人非要说这就叫过度开发,那么我们不免要问,这种“过度”的水资源开发难道还有什么不好吗?

与水资源的开发不同水资源利用率是指某一地区的水资源总量被人们使用(社会用水)的百分比。根据国际普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社会用水大约有70%最终会转变成污水重新排入河流系统。因此,如果水资源的利用率超过40%,那么就大约有28%的污水排入河流,与原来的60%未使用过的河水相融合,整条河流就几乎增加了一半的污水。因此,国际社会认为水资源的使用率一旦超过了40%,人们就会认为已经对河流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所以,国际社会仅仅认为水资源的利用程度不宜超过40%。可见,这个限制既不包括水资源开发程度,更不应该包括水能(水电)开发程度。

目前,一些同志除了对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率的区别搞不清楚之外,还有一些宣传索性把水资源利用率和水能(水电)开发利用率混为一谈。经常有人(甚至包括一些专业人士)认为水电开发也不能超过40%,并以此理由来批评我国一些地区的水电建设开发已经过度。实际上这些同志只要想想瑞士、德国等一些水电开发程度超过90%以上的国家,为什么到处还都是绿水青山?恐怕就会发现,自己的逻辑概念已经出了问题。

与水资源利用程度完全不同,对水能开发程度,国际上的通常看法是开发程度越高越好。不过,现在国内外也有一种说法,认为经济可开发的水能资源也不应该百分之百地开发,否则对生态环境不利。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因为各国的水能资源都有理论可开发、技术可开发和经济可开发之分,这种区分标准就是为了说明理论可开发水能资源不应该百分之百地进行开发。所以,如果我们再强调经济可开发水能资源也不应该百分之百地开发,就还不如把经济可开发定义得更科学、准确一些。

  当然在各国的建设实际当中,由于河流沿岸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变化,使得某些河流的水能开发造成的环境影响或者淹没损失过大,因而,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开发其经济可开发水能资源。但是,这种不能百分之百地开发的原因,是受具体河流条件变化限制的,而不应该是事先在原来定义的经济可开发、技术可开发范围内再限定一个百分数。况且,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超过了90%多。根据各国的水电发展经验,水能资源越早开发、开发程度越高,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越有利。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由于水电开发比较早,水能资源的经济开发利用程度已经超过了100%(当然不会超过技术可开发程度的100%,所以我国著名的水电专家潘家铮建议,用技术可开发程度计算水能的开发程度更科学)。那些水电开发程度奇高的国家,不仅未见有任何不良后果,相反几乎都是国家经济和生态环境取得了双赢。世界发展的现实已经告诉我们,任何脱离某一条具体河流条件,去谈什么水能开发比例限制的说法,都是不科学的。

现任的水利部汪恕诚部长,曾经也是电力部负责水电开发的副部长,作为长期从事水电开发的中国水电理论专家,汪部长正是在国内正确解释“水资源利用率限制机理”的第一人,他怎么能分不清楚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能开发利用的意义和区别。可以相信,汪部长所讲的“国际上公认的水资源开发比例是40%,超过40%就会给江河带来严重的生态灾难”,肯定应该是指水资源的利用程度,而不可能是指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而且,目前国际上的发达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普遍都在80%左右,从来也还没有出现过水电开发超过40%,就会给江河带来生态灾难的先例。

总之,国际社会对于水资源的利用率确实有最好不要超过40%的限制。但是,这个结论决不能任意推广,既不能推广到水资源开发上,也更不能推广到水电开发。不仅如此,一个国家、一条流域的水资源和水电开发程度,往往都是给国家地区现代化文明程度的反应。一般情况下,开发程度越高,对社会的经济、生态、环境的保障能力越强。我国长江目前的生态环境不良状况,恰恰是水资源开发和水能开发不足的结果。

首先我们看看长江的水资源开发比率。据统计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的情况都是水库蓄水量达到河流年径流量的5倍。而我国的长江目前已建成的水库总蓄水量仅为2200亿,还不足年径流量的1/4。因此,我国长江的水资源的调控能力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差距高达20倍。由于缺乏龙头水库对水资源的控制能力﹐我国的社会﹑生态环境遭到自然灾害的冲击极大。一方面洪涝灾害频发﹐另一方面又是干旱严重﹐水资源严重短缺﹑水污染严重。从本质上说﹐这些都是由于可控制的水资源总量不足造成的。

同样也是由于缺乏龙头水库的良好的发电能力,迄今为止我国的水能开发利用率也仅达到发达国家的四分之一左右。使得我国的能源供应,不得不大量的依靠煤炭燃烧,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空气污染。因此,与我国的总体情况一样长江发展与保护的主要矛盾,决不应该是什么水资源开发过度,而是严重的开发不足。解决我国长江发展与保护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就是要尽快建立具有调蓄功能的龙头水库﹐增加可控制的水资源总量。同时提高我国水电发电能力,减少煤炭的燃烧。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任何事情都要有一个适当的度。物极必反,水电开发也不例外。过度开发水电当然也不会是好事。前不久我国一些地区的小水电过度开发,已经足以证明了过度、无序开发的破坏性。但是,目前我国的大型水电梯级开发也决不是像有些人攻击的那样,非要用一串串湖泊代替河流才肯罢休。如果大家对梯级开发的定义还不够理解,可以去看一看长江三峡和下游葛洲坝水电站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了保证长江航运的需要,这两个电站是梯级开发中最典型的重叠梯级开发。然而,峡谷型的河道使人根本看不到任何“一串串不流动的死水湖泊”的迹象。全世界的河流几乎都遵循梯级开发的原则,同样,世界上几乎没有发现有任何一条河流已经变成了“一串串不流动的死水湖泊”。任何梯级水电开发都是要考虑地形地貌的,其结果绝非像某些反坝人士污蔑的那样可怕。

有人对我国目前大力开发水电的政策表示担心,认为我们的水电开发规划不应该不放过任何一点点水头。应该强调,尽管世界各国都曾经是希望自己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尽可能的高,然而在实际中总要受到社会发展各方面因素的局限,各国水电开发的最终结果一般都会局限在80%左右。估计我国的情况可能也不会例外。即便我们大力的开发水电资源,我国水电开发的最终程度也不过就能达到80%左右。反之,如果我们从思想上、政策上就反感、抵触、限制水电的梯级开发,那么我国的水电资源中的相当大的部分,将会长时间的流逝。取而代之的将是我国大量的矿物能源的开采、燃烧,长期发展下去是对我国能源安全的极大的威胁。如果我国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不能扭转,别说石油、天然气这些稀缺资源,就是储量相对丰富煤炭资源,50年后的供应也已经相当的危险。有人强调说风能、太阳能这些才是颇具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但是,了解电网运行规律的同志都非常清楚,风能、太阳能属于不可控的间歇式能源,没有大量的水电配合,它们很难大规模的在电网中应用。

在今天全球变暖、气候异常危及到全人类的时刻。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正是因为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水电开发严重不足。因而导致全球大量的水能资源在白白流逝的同时,煤炭用量却不断的大幅度攀升,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例如,我国的怒江开发问题,就是由于四年前国内外极端环保组织的造谣、干扰而被搁置至今。反之假如当年怒江开发按期进行,现在已经就能够发挥巨大的替代煤炭发电的节能、减排效益。那样的话,我国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恐怕就不会像今天这样的难以实现。

总之,在全人类都面临着水资源短缺、能源枯竭和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资源环境威胁的时刻,我们还要用过度开发的理由,鼓吹反对长江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绝对是一种误国误民的愚蠢行为。社会各界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长江的发展与保护的问题,主要是在于开发不足,而绝不是什么开发过度。长江同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整体情况一样,主要的矛盾是发展不足。因此,我们大家都要时刻都要牢记胡锦涛主席的 “发展是我们的第一要务” 的指示。警惕阻碍国家发展的极端环保宣传、欺骗,用科学的发展观,实现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长江水资源开发,过度还是不足?

文/水博

第一财经日报 (2007.4.21)的《长江水电开发警惕过度行为》的文章报道说“近日,因为《长江保护与发展报告2007》所披露出的严重问题,长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开发与保护等问题,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报告的背后,有前水利部门官员的推动。相比过去一直强调开发利用长江的基调,官员们的态度出现了很大转变。显然,这是水利部门对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理念有了新认识。”

说到这些我们也不能不联想到最近一篇被媒体广泛传播的题为《汪恕诚称长江开发程度以60%为宜》的新闻报道。该文章报道说:“汪恕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国际上公认的水资源开发比例是40%,超过40%就会给江河带来严重的生态灾难’。汪恕诚透露,目前黄河水资源利用已超过60%,海河超过98%,生态状态非常糟糕。尽管长江的水资源丰富,是黄河的15倍多,但是开发程度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开发60%,留下40%,保留原来的生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

很多人都认为这是水利部部长批评长江水电开发不能过度的一种意见,其实,这完全是一种错误地理解。要知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与水能的开发程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汪恕诚部长在这里所指的利用程度,分明是在指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而不是水电开发程度。例如,汪部长明确地说“前黄河水资源利用已超过60%,海河超过98%,”。假如有人对汪部长的黄河水资源利用的明确表述还不够十分理解,那么看一看“海河超过98%”的表述和海河上很少建有水电站的实际境况,就应该知道,汪恕诚部长所讲的水资源利用程度,根本就不可能是指水能(水电)开发。

应该指出的是,很多人至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和水能开发利用率的概念还搞不清楚。严格的说水资源的开发程度和利用程度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国的水资源公报中,可以发现有“地表水控制利用率”和“水资源总量利用消耗率”,这样不同的表示。这里的地表水控制利用率,就可以称为水资源的开发程度,而水资源总量利用消耗率,可以理解为是水资源的利用程度。水资源除了部分深层地下水恢复较慢之外,也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对于可再生的资源,只要不损害其可再生特性,应该说就不会存在着过度开发的问题。像利用水库把洪水期的洪水储存起来的开发行为,即使存在所谓“过度”不仅不会直接对水资源造成伤害。而且,由于水库增加了水资源的调需能力,解决了水资源时空分布的矛盾,还会变水害为水利,大大提高水资源的社会使用功能。

例如美国西部大开发通过对科罗拉多河的梯级开发建设,水库储备了4倍于河流年径流量的水资源。利用水库汛期大量的拦蓄洪水,不仅大大缓解了洪水对周围社会的威胁,而且可以通过一系列调水措施,为干旱少水的美国西部常年提供充足的水资源。从而使得美国西部成为移民崛起的新大陆。现在的美国加州已经成为美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对此,我们怎么能说美国的水资源开发已经过度了呢。如果有人非要说这就叫过度开发,那么我们不免要问,这种“过度”的水资源开发难道还有什么不好吗?

与水资源的开发不同水资源利用率是指某一地区的水资源总量被人们使用(社会用水)的百分比。根据国际普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社会用水大约有70%最终会转变成污水重新排入河流系统。因此,如果水资源的利用率超过40%,那么就大约有28%的污水排入河流,与原来的60%未使用过的河水相融合,整条河流就几乎增加了一半的污水。因此,国际社会认为水资源的使用率一旦超过了40%,人们就会认为已经对河流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所以,国际社会仅仅认为水资源的利用程度不宜超过40%。可见,这个限制既不包括水资源开发程度,更不应该包括水能(水电)开发程度。

目前,一些同志除了对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率的区别搞不清楚之外,还有一些宣传索性把水资源利用率和水能(水电)开发利用率混为一谈。经常有人(甚至包括一些专业人士)认为水电开发也不能超过40%,并以此理由来批评我国一些地区的水电建设开发已经过度。实际上这些同志只要想想瑞士、德国等一些水电开发程度超过90%以上的国家,为什么到处还都是绿水青山?恐怕就会发现,自己的逻辑概念已经出了问题。

与水资源利用程度完全不同,对水能开发程度,国际上的通常看法是开发程度越高越好。不过,现在国内外也有一种说法,认为经济可开发的水能资源也不应该百分之百地开发,否则对生态环境不利。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因为各国的水能资源都有理论可开发、技术可开发和经济可开发之分,这种区分标准就是为了说明理论可开发水能资源不应该百分之百地进行开发。所以,如果我们再强调经济可开发水能资源也不应该百分之百地开发,就还不如把经济可开发定义得更科学、准确一些。

  当然在各国的建设实际当中,由于河流沿岸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变化,使得某些河流的水能开发造成的环境影响或者淹没损失过大,因而,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开发其经济可开发水能资源。但是,这种不能百分之百地开发的原因,是受具体河流条件变化限制的,而不应该是事先在原来定义的经济可开发、技术可开发范围内再限定一个百分数。况且,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超过了90%多。根据各国的水电发展经验,水能资源越早开发、开发程度越高,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越有利。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由于水电开发比较早,水能资源的经济开发利用程度已经超过了100%(当然不会超过技术可开发程度的100%,所以我国著名的水电专家潘家铮建议,用技术可开发程度计算水能的开发程度更科学)。那些水电开发程度奇高的国家,不仅未见有任何不良后果,相反几乎都是国家经济和生态环境取得了双赢。世界发展的现实已经告诉我们,任何脱离某一条具体河流条件,去谈什么水能开发比例限制的说法,都是不科学的。

现任的水利部汪恕诚部长,曾经也是电力部负责水电开发的副部长,作为长期从事水电开发的中国水电理论专家,汪部长正是在国内正确解释“水资源利用率限制机理”的第一人,他怎么能分不清楚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能开发利用的意义和区别。可以相信,汪部长所讲的“国际上公认的水资源开发比例是40%,超过40%就会给江河带来严重的生态灾难”,肯定应该是指水资源的利用程度,而不可能是指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而且,目前国际上的发达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普遍都在80%左右,从来也还没有出现过水电开发超过40%,就会给江河带来生态灾难的先例。

总之,国际社会对于水资源的利用率确实有最好不要超过40%的限制。但是,这个结论决不能任意推广,既不能推广到水资源开发上,也更不能推广到水电开发。不仅如此,一个国家、一条流域的水资源和水电开发程度,往往都是给国家地区现代化文明程度的反应。一般情况下,开发程度越高,对社会的经济、生态、环境的保障能力越强。我国长江目前的生态环境不良状况,恰恰是水资源开发和水能开发不足的结果。

首先我们看看长江的水资源开发比率。据统计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的情况都是水库蓄水量达到河流年径流量的5倍。而我国的长江目前已建成的水库总蓄水量仅为2200亿,还不足年径流量的1/4。因此,我国长江的水资源的调控能力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差距高达20倍。由于缺乏龙头水库对水资源的控制能力﹐我国的社会﹑生态环境遭到自然灾害的冲击极大。一方面洪涝灾害频发﹐另一方面又是干旱严重﹐水资源严重短缺﹑水污染严重。从本质上说﹐这些都是由于可控制的水资源总量不足造成的。

同样也是由于缺乏龙头水库的良好的发电能力,迄今为止我国的水能开发利用率也仅达到发达国家的四分之一左右。使得我国的能源供应,不得不大量的依靠煤炭燃烧,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空气污染。因此,与我国的总体情况一样长江发展与保护的主要矛盾,决不应该是什么水资源开发过度,而是严重的开发不足。解决我国长江发展与保护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就是要尽快建立具有调蓄功能的龙头水库﹐增加可控制的水资源总量。同时提高我国水电发电能力,减少煤炭的燃烧。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任何事情都要有一个适当的度。物极必反,水电开发也不例外。过度开发水电当然也不会是好事。前不久我国一些地区的小水电过度开发,已经足以证明了过度、无序开发的破坏性。但是,目前我国的大型水电梯级开发也决不是像有些人攻击的那样,非要用一串串湖泊代替河流才肯罢休。如果大家对梯级开发的定义还不够理解,可以去看一看长江三峡和下游葛洲坝水电站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了保证长江航运的需要,这两个电站是梯级开发中最典型的重叠梯级开发。然而,峡谷型的河道使人根本看不到任何“一串串不流动的死水湖泊”的迹象。全世界的河流几乎都遵循梯级开发的原则,同样,世界上几乎没有发现有任何一条河流已经变成了“一串串不流动的死水湖泊”。任何梯级水电开发都是要考虑地形地貌的,其结果绝非像某些反坝人士污蔑的那样可怕。

有人对我国目前大力开发水电的政策表示担心,认为我们的水电开发规划不应该不放过任何一点点水头。应该强调,尽管世界各国都曾经是希望自己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尽可能的高,然而在实际中总要受到社会发展各方面因素的局限,各国水电开发的最终结果一般都会局限在80%左右。估计我国的情况可能也不会例外。即便我们大力的开发水电资源,我国水电开发的最终程度也不过就能达到80%左右。反之,如果我们从思想上、政策上就反感、抵触、限制水电的梯级开发,那么我国的水电资源中的相当大的部分,将会长时间的流逝。取而代之的将是我国大量的矿物能源的开采、燃烧,长期发展下去是对我国能源安全的极大的威胁。如果我国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不能扭转,别说石油、天然气这些稀缺资源,就是储量相对丰富煤炭资源,50年后的供应也已经相当的危险。有人强调说风能、太阳能这些才是颇具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但是,了解电网运行规律的同志都非常清楚,风能、太阳能属于不可控的间歇式能源,没有大量的水电配合,它们很难大规模的在电网中应用。

在今天全球变暖、气候异常危及到全人类的时刻。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正是因为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水电开发严重不足。因而导致全球大量的水能资源在白白流逝的同时,煤炭用量却不断的大幅度攀升,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例如,我国的怒江开发问题,就是由于四年前国内外极端环保组织的造谣、干扰而被搁置至今。反之假如当年怒江开发按期进行,现在已经就能够发挥巨大的替代煤炭发电的节能、减排效益。那样的话,我国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恐怕就不会像今天这样的难以实现。

总之,在全人类都面临着水资源短缺、能源枯竭和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资源环境威胁的时刻,我们还要用过度开发的理由,鼓吹反对长江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绝对是一种误国误民的愚蠢行为。社会各界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长江的发展与保护的问题,主要是在于开发不足,而绝不是什么开发过度。长江同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整体情况一样,主要的矛盾是发展不足。因此,我们大家都要时刻都要牢记胡锦涛主席的 “发展是我们的第一要务” 的指示。警惕阻碍国家发展的极端环保宣传、欺骗,用科学的发展观,实现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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