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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立足“三农”再出发
2009/5/8 8:36:43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小水电属清洁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资源十分丰富,技术可开发量达1.28亿千瓦,其区位分布与我国相对贫困人口的区位分布基本一致。

   小水电因其不会产生大量水体集中和移民问题,并具有技术成熟、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可就地开发和就近供电等优势,而在促进我国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前不久,本报记者带着小水电发展的相关问题,赴贵州、湖南等地进行了一番实地采访。
  
  小水电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水能资源,是山区特别是贫困山区,除土地、山林之外,广大农民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因此很多山区县都把开发水能资源,建设小水电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目前,在一些县,小水电提供的利税在县财政收入中占了很大比重,有的甚至在一半以上。

   同时,由于这些山区地广人稀,负荷分散,使大电网输电成本较高,因而开发经营小水电就成为这些地区解决群众用电难、用电贵的不二之选。此外,一些地区还以小水电建设为载体,实行了农村集体与农民入股办电的投资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部分程度上支持了农村公共事业,同时促进了农民增收。

   本报记者于4月中旬深入湖南省桂东县采访。桂东这个国家级贫困县,正是通过开发小水电,实行股份制办电,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并壮大了村集体经济。桂东县委、县政府利用每年的扶贫资金,按照每村安排3万~5万元作为村集体股金参股到当地的小水电建设中。到目前为止,全县156个村(居委会)中有126个在电站有股份,资金总额达900万元。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为当地发展村级公共事业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渠道。
  
  小水电减少林木砍伐
  
   2003年以来,国家启动的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和扩大试点工程,通过开发山区丰富的水能资源,为农民提供了廉价的电力,从根本上改变了山区农民依靠砍伐树木作为生活能源的传统生活方式。这对保护山区植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减少水土流失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于2003~2004年期间进行的小水电代燃料试点,使试点项目区20多万农民实现了用小水电代替燃料。据统计,此举使小水电代燃料试点项目区每年减少烧柴消耗16万吨,巩固退耕还林面积30万亩,保护森林面积156万亩,每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77万吨,同时还减少了大量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排放,维持了当地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试点区户均巩固退耕还林面积5.8亩,保护森林面积31.2亩,实现了国家投资75元长期稳定地保护1亩森林的目标,是国家退耕还林平均每亩投资的1/17,具有很好的投资效果,并建立了退耕还林、保护生态的长效机制。
  
  促进农村水电又好又快发展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随着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启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营资本迅速进入小水电开发领域。这促进了水能资源商品化。但由于相关政策的不配套和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造成的管理职责不尽清晰,导致政府对小水电的流域统筹规划管理等缺位,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比较突出的,一是一些地区“跑马圈河”,抢占水能资源;二是违规建设小水电,危及公共安全;三是小水电发展与当地农民利益脱节;四是小水电无序或过度建设,影响到河流等生态环境。

   在认识到这些问题后,各地随即严格开展了对“四无”水电站的清理整顿工作。在一些省份,明确了将水能资源和水电建设监管的主要职能,重新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前不久,国务院批复了水利部“三定”方案,从国家层面明确了水利部“开展水能资源调查”、“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等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也明确了水利部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深化农村水电体制改革,研究建立有利于农民受益的农村水电管理体制”。
   记者了解到,今后相关部门将加强以水能资源规划和管理为核心的政府职责,研究制订《水能资源管理办法》,加强水能资源规划和管理,促进农村水电又好又快发展。并改变过去无偿占有、挤干榨尽水能的开发方式,积极推进水能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实现水能资源的有限、有序、有偿开发。
   与此同时,还将加强以安全监管和技术进步为核心的行业管理。

   通过制订政策和办法,加大监管力度,继续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同时,加强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小水电分布式电源的优势,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把小水电纳入电网应急保障体系。

   将加强以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为核心的惠农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对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持续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并积极推广小水电代燃料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小水电代燃料体制,建立“国家补助、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社会监督”的长效机制。

   此外,还将研究和建立有利于农民受益的农村水电体制和机制,努力探索把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作为国家股,明确一定比例参股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或将资源使用权出让收入转化成水电站股权,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其收益则用于改善当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开辟出一条农村水能资源丰富地区贫困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新途径。 记者 张粼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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