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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火发电权交易的正义与不正义
2012/9/7 10:36:53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报
 
  辛原平 《 中国能源报 》( 2012年09月03日   第 01 版)

  伴随我国并网风电超越美国,弃风问题也随装机规模的扩张而不断放大。减少弃风迫在眉睫,有关部门行动也很迅速。这不,上周,官方推出了“风火发电权交易”政策——《蒙东地区风火替代交易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主要思路是让“本来会弃掉”的风电发出来,并从风电增加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补偿给“本来应发出”的火电电量。政策一出,效果似乎立竿见影,至少截至记者发稿时,电监会给出了减少弃风3万度的数据,3万度风电,虽然折合直接经济损失不足2万元,但是意义重大,它昭示了制度创新对减少弃风可有作为,并将有更大作为。

  对此,风电企业表示欢迎,但在采访最后,往往也流露苦笑,究其根源,答曰,结果正义并不代表程序正义,而且程序的不正义或在未来导致更不正义的结果。

  为什么说结果只是“相对正义”?以《办法》的一处规定为例,《办法》鼓励同一网架约束条件下、同发电集团的风电企业和火电企业优先开展风火替代交易。乍看起来,按发电集团分配风火电量,自己消化、平衡,企业就会有多发风电、多压火电的积极性。但实际上,各大企业风、火电装机及地域分布并不平衡,火电机组的煤耗水平也不相同,高效机组多的企业反而吃亏。比如,我们采访中发现,一家很重要的电力集团在试点核心的赤峰地区只有风电项目,没有火电项目,非常难实现同发电集团的协调。而《办法》虽指出可与其它集团协调,其空间却已十分有限了。

  为什么又说程序“不正义”呢?让我们从《可再生能源法》说起。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打个简单的比方,由于目前电力市场运行机制所限,领取发电配额就像领“粮票”,各家发电厂吃饭要分“粮票”,但是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又正是长身体的时期,所以国家倍加呵护,以法律形式明确可再生能源“吃饭管饱”。这很自然,无论电力体制如何,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又经法律明确,程序正义。

  但现实情况是,随着并网风电规模的增大,消纳成为日益严重的问题——孩子长大了,村里给粮票添了些,但也不够吃了。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按《可再生能源法》,只要村里有粮,就要无偿给可再生能源添上——系统内包括水电在内,火、气等常规发电装置,都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调节发电出力过程,最大限度消纳可再生能源、最大限度减少系统燃煤总量。但现实情况却成了,村里成立了交易中心,让“吃不饱”的可再生能源去那儿购买粮票,这瞬间就形成了悖论,有交易空间就说明还有分配空间,就说明粮票发放没到位,藏着掖着了,对《可再生能源法》的违背竟然成为了交易的前提,何来程序正义。有业界人士就立即反驳该《办法》称,风电弃风限电的原因均解释为技术问题,包括:电网现有结构薄弱、建设进度滞后,火电调峰能力有限,热电联产变负荷困难等。但若政府牵头搞起风火发电权交易,风电拿出一部分钱补偿给火电,就可以多发电、少弃风,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弃风限电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技术问题,为何风电掏了钱,问题就可以解决?如果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经济利益问题,那就要查一查,以往是谁在撒谎?此外,此种做法也存有自身隐患,历史证明,“计划”和“市场”并不兼容,买卖计划指标容易滋生各种腐败问题,不然,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罪”从何而来呢?

  当然,电力市场的恩怨纠葛复杂而深刻,远不是“领粮票”一个模型就能抽象出来的,而有关各方冒着触动《可再生能源法》之大不韪出台该政策,可见在现实中推进风电消纳工作之艰难,主管部门心情之急切。但亦应牢记,根不正则树倒,源无水则行不远,短期的“补丁”并不能掩盖长期积累的问题,《办法》的出台,让我们看到制度创新可以撬动的市场潜力,但也让我们看到,实现2020年达到15%非化石能源比重的国际承诺任重道远,我们更需要的,是更接近问题本质的政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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