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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自动化专委会工作条例
2012/11/26 15:18:49    新闻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自动化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自动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工作,依据《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及《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性分支机构,挂靠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运作,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南京市南瑞路8号(邮编:210003)。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任务是团结和带领全国广大水力发电工程自动化科技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定位、"搭建平台、资源共享"的工作思路和"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以水电自动化工程建设为中心,服务发展大局,发挥组织优势,展现学科特色,深入开展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激发创新思维,努力推进水电自动化学科技术发展与企业科技进步。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主要业务工作包括:
1.研究本学科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向,制定学术活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掌握本学科技术国内、外动态,就发展方向及与经济建设有关的重大项目提出咨询建议;
3.独立地或与本学科专业相近的社会学术团体联合组织开展学科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会;
4. 举荐表彰优秀科技人才;
5.组稿、编辑及制作年度会议论文光盘;
6.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7. 配合政府及企业等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规程、规范、标准等;
8. 举办科技人员继续工程教育与技术培训,以及科普教育等活动;
9.承办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理事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专委会委员人选由水电行业企事业(管理、设计、建设、运行、科研、教育等)单位本学科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专家通过协商产生。
第六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委员人选由专委会与挂靠单位协商后提名推荐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由专委会提名推荐,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聘任。
第七条  本专委会每届任期四年,按期换届。换届工作在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指导下进行。在完成专委会换届工作后,主任和副主任负责领导本专委会的届内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是本专委会的常务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包括: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事务并向专委会领导汇报工作,安排、组织专委会的学术交流活动;负责专委会会议论文集的组稿、编辑工作;负责与专委会委员的联系;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提交学术活动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学术活动计划。
第九条  本专委会可代表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有加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意愿,符合入会条件,均可接纳成为本专委会会员,并统一办理在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注册手续。
第十条  本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委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有关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专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四)对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且不与秘书处联系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工作会议、年度学术交流研讨会(下称年会)组成。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1、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工作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或主持。专委会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及会议纪要的印发;
2、主任委员工作会议的内容: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审议专委会的重要决定;研究决定举办年度学术交流研讨会有关事项。
3、主任委员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专委会秘书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主任委员报告办理情况;
4、主任委员工作会议结束后,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秘书处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全体委员、委员单位,并报送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第十六条 凡主任委员工作会议形成的决议,所有委员都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 专委会学术年会每年举行一次。
1、学术年会由主任委员单位轮流承办。年会议题应考虑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以利于充分利用学会的资源为会员单位解决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推进水电自动化技术发展及进步;
2、学术年会由专委会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
3、学术年会出版会议论文集,优秀论文推荐公开发表;
4、学术年会纪要由专委会主任签发。秘书处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全体委员、委员单位并上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第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坚持参加年会等活动,特殊情况可派代表参加。委员本人连续两年不参加专委会活动,也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工作会议批准,并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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