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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研究长期补偿政策
2013/4/9 11:59:49    新闻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在水电开发建设过程中,确保水库移民的长远生计和长治久安,是对水电开发建设者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只有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移民群众的疾苦,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能源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围绕这一话题,我国已建成投产发电的第二大水电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最大水电项目的管理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总经理戴波认为,应尽快从国家层面研究制定水库移民长期补偿政策。

  记者:据了解,您这次在两会上提到了加大水电开发的问题。水电开发建设一直受到一些人的质疑,作为国内大型水电项目的管理者您在水电开发建设方面有哪些经验?

  戴波:环保、移民问题是水电建设主要问题,这些在我们龙滩都解决得非常好。现在移民问题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就是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方式有很大的缺陷,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在我们龙滩实现了长期补偿的政策,在贵州和有些省份也都在尝试这样做事。我们到贵州去,贵州移民局的人亲口跟我们讲,现在移民喝酒猜拳的酒令开头都是:"龙滩好,龙滩好!"为什么?因为我们把他们长远生计问题解决了。

  记者:目前,全国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行长期补偿的情况怎样?

  戴波:经调查了解,贵州省现已有龙滩、三板溪、挂治、白市、石垭子、董箐、黔中等水利水电工程开始实施长期补偿模式;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长洲水利枢纽、龙滩水电工程(正在开展试点工作)开始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云南政发[2007]159号)》,是全国第一个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立足于长效补偿机制的规范性文件,现在金沙江中游在建的观音岩、阿海等水电工程全面启用,槟榔江上的三岔河、苏家河口、松山河口、永兴河等水电站也都采用了长效补偿方式。这一模式是对被水库淹没的耕地实行按年产值逐年"长期补偿"的方式,能有效解决水库移民的长远生计,得到了水库移民的大力支持和拥护。

  记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行长期补偿方式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戴波:一是没有国家政策依据。目前,各省(区)电站实行长期补偿基本都是依据本省(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实施的。

  国家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中没有对淹没耕地实行长期补偿的政策规定。因此,水库移民长期补偿尚无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

  再一个是影响电站建设成本。由于实施耕地长期补偿,电站建设期的投资会有所降低,但长期补偿的总费用增加,长期补偿费用能否计入发电成本,直接影响电价核定和投产后长补资金的来源,目前国家尚无政策规定,有待明确。

  记者:下一步,您觉得如何推动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行长期补偿工作呢?

  戴波: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水库移民长期补偿政策。目前,我国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行长期补偿仍处于探索阶段,从总体上看,实施效果良好,大部分移民群众乐于接受参与。但由于国家尚未将长期补偿纳入水库移民政策,各省(区)之间在实施标准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不同项目间移民的互相攀比。

  二是将水库长期补偿费用计入电站发电成本,确保长期补偿资金来源。长期补偿模式和一次性补偿存在较大差异。长期来看,长期补偿的投资总量很大,为此,建议将长期补偿资金纳入电站运行成本,并计入电价,确保长期补偿资金有稳定的来源,确保这一新安置方式的平稳运行。

  记者:在推动这项工作中必须要考虑移民的意愿。

  戴波:对,坚持移民自愿的原则。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对淹没耕地进行长期补偿是对原移民安置政策的补充。在工作中,必须坚持有土安置与长期补偿相结合,政府引导与移民自愿相结合,多种移民安置方式并存的基本原则,不搞"一刀切"。

摘自:冯义军 《 中国能源报 》( 2013年03月25日 第 2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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