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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洪应遵循"公平"、"无害"利用原则
2013/8/22 16:54:42    新闻来源:四川水力发电网
 
作者:slsdgcadmin    

  导语:8月18日,对于黑龙江流域的洪涝局势,中国官方媒体归咎于俄国"上游水库开闸放水",而俄罗斯官员也称"当前最大威胁来自中国"。国际河流的洪水流量管理有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既定条约约束,"互相指责"是否站得住脚也要从条约义务和法律原则着眼才能看出。

  国际河流管理尚无普遍适用的成文法,但已有各国遵循的一般性法律原则
现行的河流流量管理方面国际法倾向,是强调国际河流的特殊性,认为国际条约是国家间进行国际河流合作的最有效方式;不承认国际河流法有普遍适用的完备成文法,但承认国际河流法领域已有一般法律原则。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即《赫尔辛基规则》。其中的一些规范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各国在各种国际大会的宣言、国际声明、国际缔约行为中,有时也在国内立法中,不断使用或重申《赫尔辛基规则》中提到的原则、规则。国际河流的一般法律原则已经确立。1997年,联合国以《赫尔辛基规则》和众多国家实践为基础编撰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至今尚未生效,所以国际河流法的普遍适用成文法底本尚未出现,但其中某些条款也已经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性质。

  "公平利用水道"与"无害利用水道"是国际河流非航运利用的一般法律原则
《赫尔辛基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中提出的"公平利用水道"与"无害利用水道"规则具有里程碑意义,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后来在许多国际河流条约、协定中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直接引用。至今未生效的《国际水道法公约》的订立和通过也体现了这两条国际法中的国际河流利用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公约将"公平合理利用"列为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的首要一般性原则(公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水道国应在各自领土内公平合理地利用国际水道。公约对"公平合理利用"原则进行了规范化的定义,规定为公平合理地利用国际水道,应同时考虑包括水道自然性质(地理、水文等)、水道国的社会和经济需要、依赖水道的人口、对水道的现有和潜在利用、对其他水道国的影响等所有有关因素。第七条中一般性原则下对"无害利用水道"规则具体规定为:"水道国在自己的领土内利用国际水道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对其他水道国造成重大损害";"如对另一个水道国造成重大损害,而又没有关于这种利用的协定,其利用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同受到影响的国家协商,适当顾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

  1820年至今的四百多个国际河流水资源条约,大都遵循了"公平利用水道"与"无害利用水道"原则
因为全世界只有140 多个国家有国际河流,而且国际河流并非指对所有国家都自由航行的河流,所以世界性普遍国际河流法现在仍然付之阙如。不过只对两个或少数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条约和制度也是国际法,是特殊国际法。在国际河流法领域,双边或几个国家关于某条国际河流的条约是特殊国际河流法,用以规范具体国家利用和保护某条特定国际河流的行为。根据世界粮农组织统计,随着社会发展,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条约,如水力发电或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等条约在持续增加。从1820年起,就陆续出现了四百多个水条约,其中一半以上是近50年间签署的。这些特殊国际河流法只对当事国有拘束力,但这些条约大都符合"公平利用水道"与"无害利用水道"的一般规则,其中某些规则经过国际社会实践也成为国际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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