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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水能资源有偿使用问题
2009/7/7 8:06:14    新闻来源:湖南日报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其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微水能开发利用除外)。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取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是对这一条款的具体化。文件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利用年限为50年,其招标或拍卖所得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电基础设施建设。
  
  水能资源是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具有唯一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属于水权的一部分,水能资源管理是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作为国家所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大都被无偿使用,导致有的私下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现“跑马圈河”、滥占资源、浪费资源的现象,其结果是开发利用资源者取得了经济效益,而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的投入一直由财政负担,难以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稿源:湖南日报] [作者:记者 柳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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