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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装备进口免税政策调整:有护短之嫌 褒贬不一
2014/3/19 14:05:04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报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新近调整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下称《支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下称《品种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下称《不免目录》)自3月1日起执行。
  免税范围有增有减
  最新修订的《支持目录》基本囊括了重大能源装备所有门类,从大型清洁发电、特高压输变电、大型石油及石化、大型煤化工到大型煤炭采掘、大型海洋石油工程、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等均纳入进来。《品种目录》进一步明确了《支持目录》中尚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名称和数量,享受进口免税的品种点多面广。
  在本次新修订的《支持目录》中,新增加了大型油气钻采设备和LNG船,为有效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也新增了600兆瓦以上燃煤电站机组配套用湿式电除尘器等。
  记者从相关政府人士处了解到,随着国内非常规油气和海洋油气开发规模扩大、速度提升,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增供的现实压力,使国内市场对大型油气钻采设备和LNG船的需求与日俱增,但是与这些大型设备配套的一些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与国外同类产品还存在较大的性能差异,因此本次调整特将这些设备纳入进来。
  《支持目录》显示,额定功率大于2500马力的大型压裂设备、提升能力大于18吨的连续油管作业装备和大于70吨的不压井作业装备、钻井深度大于7000米的顶部驱动钻井装置、30标准立方米/分钟的天然气发动机驱动压缩机组、作业水深大于500米的半潜式钻井平台、整船舱容大于1000立方米的独立C型LNG运输船进口相关配件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据了解,基于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在不断进步,自2009年财政部等有关部委出台进口税收政策后,每年都会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
  本次发布的《不免目录》调整幅度也不小。在大型发电设备方面,已有20类产品的所有规格不予进口免税,尤其是水轮机组,对混流式、轴流式、贯流式水轮机所有规格、小于300兆瓦的蓄能式水轮机、小于180兆瓦的冲击式水轮机不予免税,新增磁场额定电流小于9000安、额定电压小于500伏的励磁系统设备不予免税;在石油化工和煤化工方面,电站和石化空冷器、高压冷凝器、阳极保护冷却器、煤液化加氢反应器不予免税范围调整至所有规格。
  进口免税是把双刃剑
  根据规定,为提高我国设备制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提高重大装备性能质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却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国内企业,可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业内专家表示,目前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在装备制造向高端化、大型化发展的趋势下,配套基础件短板效应越来越明显,关键零部件依赖进口成为制造业做强的软肋。在经济上,外商总会切中要害的高抬关键零部件价格,使得重大装备成套化仍受制于国外。
  "我们对目录敲定非常慎重,纳入免税清单的零部件、原材料必须为国内产品无法替代,一方面可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成套产品整体质量;另一方面,我们对各类产品进口数量均作了具体限制,适当保护国内企业,防止盲目无序进口;同时也制定了相应措施,防止企业借机转让倒卖免税产品。"上述政府人士介绍称。
  "事实上,免税政策在经济上进一步助长了国内企业对国外产品的依赖,虽然对进口数量有所控制,但是免税的舶来品比自主研发的周期短、见效快,扼杀了企业自主研发动力。"上述业内专家认为。
  "进口免税并不是长久之计,要实现能源装备制造强国战略,从终端上就要解决关键零部件性能质量问题,在我看来不但不能进口免税,还要进口加税,通过经济手段激发国内企业自主研发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有关各方要放弃'重主机、轻配套'的传统偏见,切实完善'小器'、'小件'自主研发机制更为迫切、关键。"该专家说。
  也有观点认为,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自主化、国产化强逼不来,得循序渐进,在过渡期适当进口国外设备也是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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