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鼓励推行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2014/3/24 13:28:08    新闻来源:水利部
  在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水利部副部长矫勇介绍了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情况,他说,我国水资源管理促进了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但也有一些地方不重视河湖保护,过度开发利用,对河湖健康构成严峻挑战。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加强河湖管理,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
  3月22日是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同时也是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第一天。矫通表示,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对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忽视河湖保护,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水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威胁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水利部确定今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主题为"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旨在促进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河湖管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矫勇指出,我国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了"三条红线",建立了三项机制。
  "三条红线",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二是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三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三项机制,一是建立规划约束机制。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家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采砂管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重要规划。要根据国家规划,结合本地河湖管理实际,科学编制相关规划。要依据采砂规划确定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严格采砂管理。要落实水域岸线用途管制,与水功能区划相衔接,将水域岸线按规划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格区分管理。落实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考核工作。
  二是建立占用水域补偿制度。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要切实加强河湖水域保护,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防止现在水域面积衰减。
  三是建立河湖管护机制。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特别是明确县级以下的基层河湖管理责任主体,充实基层管护人员,实现河湖管理全覆盖。创新管理模式,鼓励各地推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对河湖的生命健康负总责。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凡是适合市场、社会组织随担的工程维护、河道疏浚、水域保洁、岸线绿化等管护任务,可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
  矫勇强调,要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除了完善河湖管理法规制度,还需要严格执法。加强涉河活动管理,严禁涉河违法活动。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泥土、垃圾,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房、打井、采砂,他建立河湖资源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河湖日常巡查责任制,各河湖管理单位要把河湖巡查和检查工作纳入绩效目标,上级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A座11层 电话:010--58381747/2515 传真:010--63547632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版权所有 投稿信箱:leidy5378@126.com
京ICP备1301578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961号

 技术支持:北京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010-8851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