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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环境报》商榷:如何又好又快发展水电?
2009/10/16 11:57:11    新闻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文/水博

    又好又快的发展水电,是我们社会一致认可的共识。然而,关于如何才能又好又快的发展水电,社会各界却有着不同的看法。2009年10月10日的《中国环境报》发表了由曹永强、倪广恒和胡和平等人署名的文章《如何让水电发展又好又快?》(下称原文)。尽管文章的作者都有着一定的水利水电专业背景,但是,文章中对如何又好又快的发展水电的问题和建议,却是表述得非常不明确。为了避免误导公众,非常有必要进行某些补充和说明。  
  
    原文文章认为“要正确处理修建大型水电工程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就必须科学地分析修建大型水电工程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并妥善处理现阶段遇到的问题。”。原文的这种说法,当然是非常正确的。但是,文章在具体的评论水电工程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时,却犯了片面性的强调生态环境影响的毛病。如果按照文章的说法,很容易让人以为似乎水电对生态环境只有影响没有正面作用。然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因为,所有水电建设本身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都必须是利大于弊的,否则,这个水电站不仅不能建设,而且就是建成了之后,恐怕也不能运行(例如我国早期的三门峡)。

    这个道理非常浅显。从宏观上看水电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都体现在拦河筑坝和蓄水水库上。然而,众所周知,世界上的水坝、水库的数量都要比水电站多出几十倍。这种事实就说明,为了人类的文明发展,为了能够保护好能够适应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即使在没有发电作用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要建设大量的水坝、水库。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水电不过就是水库的副产品,绝大多数的水电站,不管能不能发电其生态环境作用,也是一定要利大于弊的才行。

    从微观上看也不例外,文章所指出水电所存在的各种生态环境影响,同时也恰恰是水电建设应该发挥的生态环境效益。例如,原文说“对气候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地区性气候状况受大气环流所控制,修建大、中型水库及灌溉工程后,原先的陆地变成了水体或湿地,使局部地表空气变得较湿润,对局部小气候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降雨、气温、风和雾等气象因子的影响;”。然而,文章却没有进一步说明,这种水库蓄水对自然气候影响的结果将会如何?实际上,自然界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天然湖泊、湿地。这些湖泊湿地通常也是由大自然造就的天然水坝形成的。人造水库蓄水后对局部气候的影响,与天然湿地并不会有任何本质的区别。然而,根据生活常识和科普知识,我们都知道保存有巨大水体不仅会增加空气湿度有利于周围植被的生长,而且对水体周围局部的温度调节作用,会抑制周围气候的化幅度,具有一定的冬暖夏凉的海洋性的气候的特点。如果我们不否认天然湿地的生态环境作用,那么我们也应该承认修建水库对气候的影响也一定是利大于弊的好事。然而,从文章的叙述中,人们却很难得到这样一个信息。

    原文说 “对水文的影响。水库修建后不仅存蓄了汛期洪水,而且还截流了非汛期的基流,往往会使下游河道水位大幅度下降甚至断流,并引起周围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环境生态问题;”也是一种不全面的表述。“水库修建后不仅存蓄了汛期洪水,而且还截流了非汛期的基流”的说法,只能是对某些水库水资源调蓄功能而言的。如果没有周围社会大量的用水需求,水库蓄水之后总要有一个出路。因此,既然水库存蓄了汛期洪水,它就必然要增加非汛期的基流。所以,现实当中出现截断非汛期基流的情况,往往是整个河流水资源总量不足造成的。而这些水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与水库、水电建设本身根本就毫无关系。在一般河流水资源可以满足周围社会用水需求的情况下,水库的蓄水既可以防止洪水期洪水造成的洪涝灾害,又可以增加枯水期的水资源供应。这正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梦寐以求的趋利避害措施。特别是在天然水资源时空分布极度不均的情况下,蓄洪补枯的水库往往可以大大增加人类可利用的水源总量。

    因此,所谓水库对水文的影响,一般来说也是一种利大于弊的生态环境保护。关于“引起周围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环境生态问题”的说法,也是一种不全面的表达。通常情况下水库蓄水后会减少洪涝灾害期间的地下水水位,但是却会增加河流枯水期的径流量和地下水水位。总体上来看,一般是会对生态环境有利的。总之,我们不能拿那些河流水资源极度短缺所造成的问题,来误导公众对水电开发的总体看法。对于水资源总量不足的河流,不管你开发水电与否都不能改变水资源枯竭生态环境的影响。例如,早在几千年前我们还根本不会利用水电的时候,丝绸之路上的楼兰古城就已经因为水资源的枯竭而消失。

    原文提到“泥沙淤积问题。以三门峡水库为例,三门峡水库于1960年蓄水,一年半后,泥沙全部淤在潼关——三门峡河段,潼关河床抬高4.5米,淤积带延伸到上游的渭河口,形成拦门沙,两岸地下水位也随之抬高,从而造成两岸农田次生盐碱化;”。这仅仅是一个水电建设失败的特例。其实这个电站建成后也不能运行并立即进行了改造的例子,恰恰可以说明所有的水电站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必须是利大于弊才能存在,否则必须进行改造。相反,我国的小浪底工程是典型的利用水库建设减少黄河下游泥沙淤积成功范例。我们在长江上游建设了一系列的水电站极大的减少了三峡水库的泥沙的事实都能说明,在泥沙问题上科学的水电建设一定可以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不仅如此,这也是目前我们人类解决泥沙问题的根本出路。相比之下,原文过于简单的介绍,而且对普遍发挥着泥沙治理作用的水电项目视而不见,反倒热衷于强调某个失败典型的叙述,是不是非常容易造成公众对水利建设解决泥沙问题的误解?

    原文说“对水体的影响。河流中原本流动的水在水库里停滞后便会发生一些变化,水温有可能升高,水质可能变差;”这种说法,也是非常片面的。对于某些受到污染的水体,水库的流速减慢确实会降低自净能力,但是对于没有受到污染的水体,流速减慢也会通过沉淀而提高河流的水质。例如,著名的新安江水库建成后,变成了“有点甜的矿泉水”,东江水库建成后水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优质的水源吸引了青岛啤酒厂到那里去建厂生产。

    原文说“对地质的影响。修建大坝后可能会诱发地震、库岸产生滑塌、水库渗漏等不良地质灾害;”。这种说法也不全面。水库诱发地震一般只是把原有的地震能量提前释放出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避免地震能量集中释放造成更大的灾害的好事。库岸的滑坡等问题也只是发生在蓄水的初期,是一个把原有的不稳定的地质边坡提前释放的过程。不仅如此,由于水电站建成后已经把原来不断冲击河谷,以至于造成地质滑坡的能量都用来发电了,所以,从长期来看水电建设都是从根本上有利于减少地质灾害的。

    原文说“对土壤的影响。水库蓄水引起库区土地浸没、沼泽化和盐碱化;”。这种说法既不科学,也不全面。原文前面就曾经批评水库说“往往会使下游河道水位大幅度下降甚至断流,并引起周围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环境生态问题;”。那么按照原文作者的逻辑,我们是不是也应承认,水库建成之后同样会减少下游的“土地浸没、沼泽化和盐碱化”程度,并可以防止上游水位下降,避免了一系列环境生态问题呢?总之,对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地质情况,地下水水位的变化既可能是不利的,也可能是有利的。在水利水电的开发建设中,我们确实应该注意处理好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但是,我们决不能总是用首鼠两端的态度来污蔑水库蓄水的生态环境作用。这种的片面地强调水库的负面作用的宣传,决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

    原文说“对鱼类和生物物种的影响。世界各国在建坝时解决鱼类洄游问题通常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取工程措施,建鱼梯、鱼道等;另一种是对洄游鱼类进行人工繁殖。我国长江葛洲坝工程建设中,用人工繁殖的办法解决中华鲟洄游问题,乌江干流贵州境内河段梯级电站建设中,修建鱼类增殖放流站,增殖放流特有珍稀鱼类,事实证明是比较成功的。但是,要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应该说,原文对水电的所有评价,只有这一段内容还算表述得比较客观。水库建设对鱼类的影响的确也是有利有弊。新安江水库建成后,当地的渔获总量增加了300多倍。而我国也有一些还没有建设水坝的河流,由于水污染和过度捕捞同样也已经出现了鱼类资源枯竭现象。

    原文关于水电开发的建议,也有一些问题。例如原文说“一是对能源的开发,应该着眼长远,对整个生态系统负责。工程项目的选择、建设和运营都要真正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我觉得这种建议,似乎是有些多余,因为,这些历来都是我们水利水电建设的基本要求。当年,不符合这一要求的三门峡水电站建成了之后,不能运行,必须立即进行改造的事实,就已经证明了:所有水电“工程项目的选择、建设和运营都要真正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这根本用不着什么建议。

    原文说“二是完善有关法律,在不宜进行水电项目建设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区、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内,划定保护河段和保护流域区,禁止进行水电工程建设和其他大型工程建设;”。我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够全面。因为保护区的划定是人为的,因此,我们难免会在划定保护区的时候出现各种失误。不能简单得认为,一旦划定了保护区就绝对不能改变了。在必要的时候,对保护区进行调整也是必需的。例如,我国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的修建就调整了原来划定的不够科学的鱼类保护区。因为,在修建该电站之前保护区要保护的三种珍稀鱼类,人们就已经长期难以见到。必须承认,有时候物种的灭绝是一种自然的规律,建立保护区也并不一定就能防止物种的灭绝。我们决不能让一些有名无实的保护区,来限制我们的正常发展建设。至于风景名胜区与水库的建设更不应该有任何矛盾。因为全世界几乎所有的水库建成之后都成为著名的风景名胜区。我们今后为什么就不能利用修建新的水库,而建设新的风景名胜区呢?世界遗产区也有自然和文化遗产之区别,在那些在人口密集地区的世界文化遗产区,建设一定的公共设施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笼统地说世界遗产区“禁止进行水电工程建设和其他大型工程建设”既不科学、也不现实。

    原文说“三是因地制宜,确定适当的开发目标。在规划时应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开发目标,对于移民和淹没耕地少、生态环境问题少的河流,可以100%地开发;对于移民和淹没耕地多、生态环境问题大的河流,可以放弃部分河段的开发。参照多数发达国家的情况,水电资源平均开发率为70%~80%是可行的;”。水电开发尽量要求“移民和淹没耕地少”是我们一贯的原则。但是,对于这种提法绝不能绝对化。98年洪水之后,我们曾经为了保障行洪,在长江下游实施了退耕还湖政策,迁移人口240万,增加了长江下游110亿的防洪能力。可见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洪水灾害和水资源供应问题,必要的土地淹没和人口迁移都是应该承受的。

    所谓“水电资源平均开发率为70%~80%是可行的”也是一种比较机械保守的态度。要知道很多发达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不高,是因为他们的需求已经得到了满足。如,挪威的水电开发利用程度只有62%,但是他们国家的水电比重已经占到了总电力的99.8%。因此,他们当然没有必要再去继续开发水电。加拿大的水电也非常丰富,为了解决电力峰谷的矛盾,他们一些地区居然规定下班之后也不得关闭办公室的电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当然也不必要再进行水电开发了。而像法国、德国等一些水电资源有限的国家,其水能的开发利用程度几乎达到了百分之百。在未来的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中,美国也已经承诺要继续深度的开发利用水电。因此,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科学地确定我们的水能开发利用程度,切不可以简单得把某些世界平均数作为自己发展的依据。

  应该说,原文的结论所提出的口号还是非常正确的: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在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开发水电,才能实现我国水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然而,我们同时还必须强调:只有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的评价、认识水电我们才有可能做到又好又快的发展水电。


  附:《中国环境报》原文

  《如何让水电发展又好又快?》

  作者:曹永强 倪广恒 胡和平 来自:中国环境报  发表时间:09-10-10  
   
  要正确处理修建大型水电工程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就必须科学地分析修建大型水电工程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并妥善处理现阶段遇到的问题。
  从普遍意义上讲,水电工程在环境方面的影响主要包括对气候、水文、地质、土壤、水体、鱼类和生物物种的影响:
  ——对气候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地区性气候状况受大气环流所控制,修建大、中型水库及灌溉工程后,原先的陆地变成了水体或湿地,使局部地表空气变得较湿润,对局部小气候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降雨、气温、风和雾等气象因子的影响;
  ——对水文的影响。水库修建后不仅存蓄了汛期洪水,而且还截流了非汛期的基流,往往会使下游河道水位大幅度下降甚至断流,并引起周围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环境生态问题;
  ——泥沙淤积问题。以三门峡水库为例,三门峡水库于1960年蓄水,一年半后,泥沙全部淤在潼关——三门峡河段,潼关河床抬高4.5米,淤积带延伸到上游的渭河口,形成拦门沙,两岸地下水位也随之抬高,从而造成两岸农田次生盐碱化;
  ——对水体的影响。河流中原本流动的水在水库里停滞后便会发生一些变化,水温有可能升高,水质可能变差;
  ——对地质的影响。修建大坝后可能会诱发地震、库岸产生滑塌、水库渗漏等不良地质灾害;
  ——对土壤的影响。水库蓄水引起库区土地浸没、沼泽化和盐碱化;
  ——对鱼类和生物物种的影响。世界各国在建坝时解决鱼类洄游问题通常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取工程措施,建鱼梯、鱼道等;另一种是对洄游鱼类进行人工繁殖。我国长江葛洲坝工程建设中,用人工繁殖的办法解决中华鲟洄游问题,乌江干流贵州境内河段梯级电站建设中,修建鱼类增殖放流站,增殖放流特有珍稀鱼类,事实证明是比较成功的。但是,要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水电工程能否带来环境效益,能否把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是衡量水电工程建设成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对能源的开发,应该着眼长远,对整个生态系统负责。工程项目的选择、建设和运营都要真正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
  二是完善有关法律,在不宜进行水电项目建设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区、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内,划定保护河段和保护流域区,禁止进行水电工程建设和其他大型工程建设;
  三是因地制宜,确定适当的开发目标。在规划时应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开发目标,对于移民和淹没耕地少、生态环境问题少的河流,可以100%地开发;对于移民和淹没耕地多、生态环境问题大的河流,可以放弃部分河段的开发。参照多数发达国家的情况,水电资源平均开发率为70%~80%是可行的;
  四是研究和完善移民政策,使移民能长期共享水电开发的效益。有专家建议研究“投资型”移民政策。其主要思路是将淹没的土地、房屋及其他有价设施进行评估,加上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作为股份,参与水电开发建设,使移民和开发方形成利益共同体,使移民能长期共享水电开发的效益。
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在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开发水电,才能实现我国水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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