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如何保障发挥我国小水电的碳减排作用?
2010/4/22 9:16:28    新闻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水博

 

我国的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大陆地区技术可开发量达1.28亿千瓦。由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小水电的开发与利用,坚持政府扶持,并明确了小水电"自建、自管、自用"的发展原则,充分的调动了全社会积极性,使得我国的小水电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第七个五年计划起,国家每年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发小水电。水利部连续在五个"五年计划"中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并已经在106个县进行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国家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和群众开发小水电的积极性。

 

截至2008年底,我国大陆已建成小水电站45000座,装机容量5100多万千瓦,年发电量1600多亿千瓦时,约占我国水电装机和年发电量的30%,在建规模达2000万千瓦。按照2008年全国6000千瓦时及以上电厂供电标准煤耗349/千瓦时计算,我国小水电一年的发电量相当于节约标准煤5600多万吨,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亿吨、二氧化硫排放70多万吨。

 

我国的小水电资源广泛分布在全国1700多个山区县,与退耕还林区、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分布基本一致,其中398个县是国家级扶贫重点县。我国政府始终把发展小水电作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就地开发,就近供电,并通过提供劳务、入股等方式增加山区农民收入,使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变成经济优势,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村通电问题,还带动了农村通水、通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减少了山区林木砍伐,还促进了中小河流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还推动了贫困地区就业增长和产业发展。通过开发小水电,全国1/2的地域、1/3的县市、3亿多农村人口用上了电,农村水电地区的户通电率从1980年的不足40%提高到2008年的99.6%。我国小水电发展在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节能减排等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小水电"优先调度""全额上网"等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刺激了小水电的蓬勃发展。然而,也不能否认由于小水电点多面广分布在全国各地,我国小水电的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前几年各地方“跑马圈水”建设“四无”小水电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给小水电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经过国家水利部的大力整顿之后,目前,“四无”小水电无序开发的情况已经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前一阶段的无序开发、恶性竞争,已经产生了一系列不良的后果。

 

最近以来,很多地方连续报道小水电企业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绝大多数小水电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有些地区的小水电企业甚至百分之百的出现严重亏损。一些地方的小水电协会组织发出呼吁,强烈要求按照电力法中“同网同价”的精神提高小水电的上网电价。笔者认为,对于小水电企业的现状和这些要求,我们应该深入调查,客观加以分析,保障国家扶持小水电,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得到落实。

 

首先,从宏观上我们应该保障国家对小水电的政策扶持的切实落实。小水电是我们宝贵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根据目前的科技水平,其开发成本和电能质量都比风能、太阳能发电要好得多。为了能改善我国的能源结构,我们国家目前已经投入了极大的财力、物力和高额补贴,积极发展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然而,如果我们同时却放松对更经济、更有效、更大量的小水电的支持力度,从改善我故能源结构,减排温室气体的大局来看,这绝对不能算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从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投资效率和实际效果来说,我们对小水电的支持,绝对应该放在对风能和太阳能的前面。然而,目前我们国家对更经济、更有效小水电(包括大型水电)这种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显然与我们对风能和太阳能的支持力度还有着巨大的差距。如果我们能够给从思想上和优惠政策上像扶持风能、太阳能能那样的支持小水电的发展,那么我们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效果,肯定会更加迅速、更加有成效。

 

目前我国大、小水电发展的困难各有不同,大水电主要受制于妖魔化水电的社会舆论,开发建设阻力较大。而小水电则更主要受到上网电价的困扰。目前,绝大多数小水电经营困难、入不敷出。这种全行业严重亏损的局面如果不能改变,对我国小水电事业的长期发展肯定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根据最近几年我国社会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的不断上升,客观的提高小水电的上网电价是保障我国小水电事业继续良性发展的当务之急。

 

当然,提高的幅度应该以社会的平均实际的成本为依据,不宜盲目的采用“同网、同质、同价”的简单处理办法。电力法中虽然有相关的政策建议,但是,那只是对未来采取“竞价上网”时的一种建议。目前我国实行的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的调度办法和对可再生能源优惠的政策,本身就是与电力法中的“同网、同质、同价”和“竞价上网”的目标相矛盾的。实际上,由于电网管理部门对电力“质”量的理解,往往更倾向于它的可调度性。所以,如果真正按照“同网、同质、同价”和自由“竞价上网”的市场化管理办法,不仅我国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的上网将会完全没有任何机会,而且,恐怕我国小水电的处境也未必会比现在的情况更好。

 

此外,我们也不能否认,目前小水电企业普遍亏损的现实,与前一阶段小水电的无序竞争有一定的关系。除了无序开发的“四无”小水电之外,一些不规范的小水电的规划设计也存在着夸大发电站效益的情况,以至于一些投资者在电站建成之后才发现上当。同时,由于开发过热,一些小水电的开发权经过多次易手、炒作,也无疑会大大增加小水电开发的成本。

 

例如,根据201049日的楚天都市报 (特约记者周光兵)报道,恩施州利川市首次公开拍卖水能资源开发权,襄樊电力开发总公司等两家企业以972.6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5座电站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的开发权。这还是在小水电开发热降温之后,比较规范的竞拍结果,如果,在以前的无序竞争中多次倒手小水电开发权成本,可能要比这高得多。

 

当前的小水电企业经营困难,绝对有前几年开发过热的因素。这种大面积的经营亏损也是市场经济调节小水电投资过热的一种必然反映。因此,我们不能盲目的根据小水电企业的要求去提高上网电价,否则,很可能会刺激起新一轮的小水电无序竞争。当然,对于已经建成的小水电企业我们也不能采取不闻不问任其自生自灭消极态度。因为,小水电企业不是一般的工业生产,如果大量小水电企业的资不抵债、甚至破产,不仅可能会降低我国清洁可再生能源的产能,而且,很可能还会引起一系列严重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全问题。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想办法帮助小水电企业渡过难关。

 

对于多次转手抄买开发的权的公司和个人,有关部门应该协助小水电企业追讨中间商非法所得。一方面可以降低小水电企业的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应该打击炒卖国家资源牟利的非法行为。对于确实资不抵债无力经营的小水电企业,可动员国有和属于地方政府的电力企业对其进行收购,以保障已建电站的正常运转。同时,还应该特别加强和鼓励小水电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接管和收购那些难以为继私营小水电,这样不仅更加符合国家对小水电的"自建、自管、自用"的发展原则,而且,小水电的运行也将会在满足社会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安全方面更符合当地居民的利益。

 

同时,建议国家应该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支援三农、反哺农业的精神,对属于当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小水电,加大扶持力度。除了目前水利部所实施的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带柴工程对小水电的发展建设予以支持外,国家是否也可以考虑在电网企业建立专项基金,从上网电价上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确实资不抵债的小水电加大扶持力度。以达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双赢目的。总而言之,支持现有的小水电发挥出效益,恐怕是我国当前最高效率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A座11层 电话:010--58381747/2515 传真:010--63547632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版权所有 投稿信箱:leidy5378@126.com
京ICP备1301578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961号

 技术支持:北京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010-8851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