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三部门喊停水电“有偿开发”
2010/12/7 9:09:53    新闻来源:本网综合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郑晓波
   
  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

  通知明确,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权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不得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通知称,近几年,一些省市自行出台地方性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以水能(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名义向水电企业收取出让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不仅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而且加重了水电企业负担,影响了水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此,通知要求,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根据有关规定,各地不得对已建、在建和新建水电项目有偿出让水能(水电)资源开发权,不得以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名义向水电企业或项目开发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

  通知同时明确,各地要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财政部、发改委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地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按规定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并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在放开对大型水电站的审批后,相关部门继续鼓励中小水电站建设。

  关于规范水能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

  近几年,一些省市自行出台地方性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以水能(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名义向水电企业收取出让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不仅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而且加重了水电企业负担,影响了水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建立规范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各地不得对已建、在建和新建水电项目有偿出让水能(水电)资源开发权,不得以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名义向水电企业或项目开发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

  二、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的规定,各地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按规定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并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权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不得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凡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叫停地方水电开发补偿费


  财政部12月6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水电资源有偿开发政策,各地不得对已建、在建和新建水电项目有偿出让水能(水电)资源开发权,不得以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名义,向水电企业或项目开发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对此表示,该政策有利于中小水电企业,鼓励企业对中小水电站进行投资。

  中国向国际社会承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一次能源的比重将提高到15%。随后,近年来几近停顿的大型水电开发审批解冻。

  一位参与水电政策制定的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下一步应该对水电开发进行统筹管理,还将会考虑水电、火电上网电价同价。作者:周晓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A座11层 电话:010--58381747/2515 传真:010--63547632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版权所有 投稿信箱:leidy5378@126.com
京ICP备1301578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961号

 技术支持:北京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010-8851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