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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电等工程建设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
2011/11/29 8:34:39    新闻来源:金黔在线
  
  贵州省地震局局长王尚彦在《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做情况介绍


  今后,在贵州建设包括一些交通、水电、通信等工程必须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将对一些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些工程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包括: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铁路枢纽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候车楼;民用航空机场的航管楼、航空站楼;大型港口工程。省、市(州、地)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单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220千伏以上枢纽变电站(所),500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省级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和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邮政和通信枢纽的主体工程,重要信息系统工。大型矿山、化工、石化、冶炼等工程,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存放珍贵文物和档案的场馆,三级和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等建筑,省、市血库,日供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主体工程,大中城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原料生产厂房及核废料处理装置。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1级、2级水工建筑物及位于城市上游的3级水工建筑物。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已建成,未采取抗震设防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的工程包括: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

  《条例》要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需报送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报告结论,不能作为抗震设防依据。(本网记者 吴蔚 实习记者 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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