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黑龙江“风能国有”引发争议
2012/6/27 8:00:07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报
  《 中国能源报 》( 2012年06月25日   第 22 版)

  6月14日,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据悉,该政策有可能扩展至全国范围。

  企业:风电厂商担忧成本增加

  国内某大型风电厂商负责人担心该规定可能会增加风电场建设运营成本,为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据了解,企业建设风场、光伏电站之前需要获得地方资源数据以决定风场、电站规模,通常会通过气象局购买数据,但由于地方气象局的数据资料并不完整,因此不少企业选择自行探测。黑龙江规定出台之前,企业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

  “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条例》还规定,探测单位应将探测资料交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审查单位。这意味着在黑龙江省建设风场、光伏电站的企业至少增加了两项工作:一是要获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二是得将探测数据汇总给有关部门。

  管理部门:中央早有规范探测之意

  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资源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气象资料可能会被用于一些敏感行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要求对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该负责人认为,企业自行探测数据虽是为了自用,但考虑到可能被挪作他用,政府应该对其探测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中央有关部门也早有规范管理资源探测之意。

  该负责人介绍,针对风能太阳能的探测活动,地方政府率先出台有关规定有其必要性。至于未来黑龙江的该项规定会否推至全国,该负责人表示不好假设。

  网络观点PK

  “若风能国有,造成损害时应赔偿”

  曹竹平律师:该条例明显违宪。若太阳能风能属国家所有,那当太阳能风能造成损害时国家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明显是不可能的。格劳修斯1609年在其著作《海洋自由论》中就论及:因为海洋(海水)是流动的,所以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

  风行水上:不知道以后吹吹凉风,晒晒太阳要不要纳税。今后用热水器或放风筝也要自首吗?

  周砥柱:晒伤了,给风刮坏东西的,快申请国赔。这是国家的东西造成的损失,可以要国赔了。

  咴冭狼:呼吸会要交空气税吗?

  Creasy熊:建议太阳收为国有。星星表示压力很大,月亮目前表示情绪稳定。

  “风能大,太阳能大,权力不能大”

  著名宏观经济学者胡释之认为,这个条例很搞笑。很多网友都已看出来了:你要说太阳能、风能都归国家所有的话,那夏天吹吹凉风可能都是侵犯国有资产,而躲躲太阳则是在保卫国有资产。这个荒诞性是显然的。

  胡释之指出,这个就是典型的以保护的名义来占有,以国有的名义来占有。

  胡释之解释称,这其实就是一个主动的造租行为。就是说先把你置于一个非法的地位,你要来合法地开采,你就要经过我的审批,通过向我寻租,你才能获得合法的开采权。我通过我这个条例让你自己开发开采成了一个违法的行为,处于了一个违法的状态。

  胡释之坦言,风能很大,太阳能很大,但权力不能太大。

  “国有往往沦为政府所有”

  周望歌:学界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制度还存在争议,如今一部地方法规已经将风能太阳能所有权的界定,连征集民意都省略了,这种立法思路保证不了立法的程序正义,更不用说实质正义。从法律上来说,“国有”也称之为“全民所有”,对于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定义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执法的过程和结果来看,在强大而抽象的“国家”面前,“全民所有”往往沦为“全民没有,政府所有”的境地,一旦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么管理、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比如老百姓屋顶和院子里的太能能热水器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并且纳税才能利用,企业想自主开发和研究气候资源更是难上加难。

  清新的空气和温暖的阳光总比一只手从中作梗来得惬意来得舒服,人们能够更自由地沐浴在阳光里,不是政府管得多,恰恰是管得少的缘故,风能太阳能“收归”国有恐要迟缓,否则滑天下之大稽!

  “把清洁能源发展看做财源”

  舒圣祥:在某些地方,规定“风能太阳能都属国家”也许算不上太荒诞,只要地方政府愿意,甚至可以说空气也是它的;但是,对于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而言,这无异于一种明确的阻碍。地方政府之所以急不可耐地要宣布风能太阳能属于它,无非是将之当做一种潜在的财源,准备首先从中捞上一笔。这不仅是“与企争利”,而且是“与民争利”,经过多重雁过拔毛之后,清洁能源最后恐怕也很难便宜。

  反观国外,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迅速发展,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强力支持。比如德国,政府对清洁能源发电业者都有补助,由于这些补助政策,不仅独立发电公司蓬勃发展,个人、家庭等单个风能太阳能发电机也渐成潮流。事实上,企业自主开发清洁能源亏损风险很大,当有企业愿意探测利用,某些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不是支持而是变相制止,清洁能源在其眼中似乎只是一项财源,这无疑是非常短视的。

  “有其必要,能避免无序开发”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认为,网友对这一规定的愤怒情绪可以理解,但是我国宪法的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与宪法规定是一致的。

  孟宪淦认为,该规定有其必要意义。“以前建风场的时候,大家为了占据好的地方,跑马圈地,结果造成很多浪费。”他认为,如果要求探测必须报批的话,至少能够避免企业重复探测,能避免太阳能、风能无序开发、过度开发,从而更好地发展这个产业。

  孟宪淦强调,由于中央财政对资源探测投入力度不足,大方向应该是鼓励民间参与,政府可以通过管理规范与企业共享数据,但绝不能借机设限,增加企业负担。(陆宇/整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A座11层 电话:010--58381747/2515 传真:010--63547632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版权所有 投稿信箱:leidy5378@126.com
京ICP备1301578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961号

 技术支持:北京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010-8851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