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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探讨:如何发挥小水电的碳减排作用?
2010/5/10 8:50:41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报

    目前我国大、小水电发展的困难各有不同,小水电主要受到上网电价的困扰。 

    最近以来,很多地方连续报道小水电企业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绝大多数小水电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有些地区的小水电企业甚至百分之百地出现严重亏损。一些地方的小水电协会组织发出呼吁,强烈要求按照电力法中“同网同价”的精神提高小水电的上网电价。笔者认为,对于小水电企业的现状和这些要求,我们应该深入调查,客观加以分析,保障国家扶持小水电、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得到落实。 

    首先,从宏观上我们应该保障国家对小水电的政策扶持切实落实。小水电是我们宝贵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根据目前的科技水平,其开发成本和电能质量都比风能、太阳能发电要好得多。为了能改善我国的能源结构,我们国家目前已经投入了极大的财力、物力和高额补贴,积极发展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然而,如果我们同时却放松对更经济、更有效、更大量的小水电的支持力度,从改善我国能源结构、减排温室气体的大局来看,这绝对不能算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从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投资效率和实际效果来说,我们对小水电的支持,绝对应该放在对风能和太阳能的前面。然而,目前我们国家对更经济、更有效小水电(包括大型水电)这种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显然与我们对风能和太阳能的支持力度还有着巨大的差距。如果我们能够给从思想上和优惠政策上像扶持风能、太阳能那样支持小水电的发展,那么我们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效果,肯定会更加迅速、更加有成效。 

    目前我国大、小水电发展的困难各有不同,小水电更主要受到上网电价的困扰。目前,绝大多数小水电经营困难、入不敷出。这种全行业严重亏损的局面如果不能改变,对我国小水电事业的长期发展肯定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根据最近几年我国社会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的不断上升,客观地提高小水电的上网电价是保障我国小水电事业继续良性发展的当务之急。 

    当然,提高的幅度应该以社会的平均实际成本为依据,不宜盲目采用“同网、同质、同价”的简单处理办法。电力法中虽然有相关的政策建议,但是,那只是对未来采取“竞价上网”时的一种建议。目前我国实行的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的调度办法和对可再生能源优惠的政策,本身就是与电力法中的“同网、同质、同价”和“竞价上网”的目标相矛盾的。实际上,电网管理部门对电力“质量”的理解,往往更倾向于它的可调度性。所以,如果真正按照“同网、同质、同价”和自由“竞价上网”的市场化管理办法,不仅我国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的上网将会完全没有任何机会,而且,恐怕我国小水电的处境也未必会比现在的情况更好。 

    此外,我们也不能否认,目前小水电企业普遍亏损的现实,与前一阶段小水电的无序竞争有一定的关系。除了无序开发之外,一些不规范的小水电的规划设计也存在着夸大发电站效益的情况,以至于一些投资者在电站建成之后才发现上当。同时,由于开发过热,一些小水电的开发权经过多次易手、炒作,也无疑会大大增加小水电开发的成本。 

    例如,根据2010年4月9日的《楚天都市报》报道,恩施州利川市首次公开拍卖水能资源开发权,襄樊电力开发总公司等两家企业以972.6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5座电站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的开发权。这还是在小水电开发热降温之后,比较规范的竞拍结果,如果在以前的无序竞争中多次倒手小水电开发权成本,可能要比这高得多。 

    当前的小水电企业经营困难,绝对有前几年开发过热的因素。这种大面积的经营亏损也是市场经济调节小水电投资过热的一种必然反映。因此,我们不能盲目根据小水电企业的要求去提高上网电价,否则,很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小水电无序竞争。当然,对于已经建成的小水电企业我们也不能采取任其自生自灭的消极态度。因为,小水电企业不是一般的工业生产,如果大量小水电企业资不抵债、甚至破产,不仅可能会降低我国清洁可再生能源的产能,而且很可能还会引起一系列严重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全问题。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想办法帮助小水电企业度过难关。 

    对于多次转手炒卖开发权的公司和个人,有关部门应该协助小水电企业追讨中间商非法所得。一方面可以降低小水电企业的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应该打击炒卖国家资源牟利的非法行为。对于确实资不抵债、无力经营的小水电企业,可动员国有和属于地方政府的电力企业对其进行收购,以保障已建电站的正常运转。同时,还应该特别鼓励小水电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接管和收购那些难以为继私营小水电,这样不仅符合国家对小水电的“自建、自管、自用”的发展原则,而且小水电的运行也将会在满足社会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安全方面更符合当地居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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