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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8厘
2011/12/20 10:09:34    新闻来源:汇港通讯
   财政部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办法》又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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