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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德体:建立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2012/3/5 9:02:55    新闻来源:人民网
  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根据三峡库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应用行政和市场手段,以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必要时,在三峡库区可以率先进行生态补偿立法,使生态补偿机制法律化、规范化,以此确保库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

  一、建立三峡库区生态补偿基金机制

  从三峡库区的实际情况看,库区人民为三峡工程建设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用移民费难以补偿。应由最大的受益区长江中下游地区来适当提供一部分经费,通过国家税收、财政转移支出补偿给库区。三峡库区补偿基金由以下四部分构成:(1)国家为恢复库区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专项用款;(2)国务院确定三峡工程建成后从工程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库区建设的资金;(3)长江中下游地区对库区提供的适当补偿资金;(4)国际组织、国内外企业、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的捐赠款。建设基金直接用于库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经济发展、科普教育、地区扶贫,推动库区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建立三峡库区生态补偿工作协调机制

  国外的经验表明,成功的库区开发与生态环境治理需要专门的生态补偿管理机构,以避免众多的行政权力冲突、职责不明而引起管理上的不连贯。我国虽然在三峡库区进行了综合开发,但没有确认库区生态补偿管理机构,实际中的管理机构交叉严重、权威性和合理性不足。由于三峡库区涉及湖北、重庆的20个区市县的277个乡镇、1680个村、6301个组,其中2座城市、11座县城、116个集镇全部或者部分重建。如果在重建过程中各自为政,在处理环境资源问题时不能做到统筹规划与管理,极不利于库区的长远发展。根据国外经验和三峡库区实际情况,可以在三峡库区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转移支付方案的确定和支付资金的拨付。这个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而非纯粹的咨询机构。该机构还可负责对转移支付的最终效果进行调查、追踪、反馈、监督和考评,使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可能统一,不断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建立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效率考评制度

  1、实现生态补偿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脆弱地区的植被、退耕还林、替代能源以及发展污染密集度低的替代产业等项目。

  2、建立规范的项目招标和监管机制。采取项目带动,市场化招标方式,对生态建设项目进行产业化、市场化经营,切实提高补偿资金的利用效益;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保证补偿资金在各级财政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做到分级管理,不挤占、不平调、不挪用。

  3、建立补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机制。要将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治理阶段性目标纳入地方政府官员的绩效考评的范围,结合三峡库区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水质达标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逐步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效益的评价机制,完善地方政府领导带动机制、政绩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监督保障机制

  1、完善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监督机制。明确各地区的保护责任与补偿义务,通过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来对补偿情况进行监管。明确相关的责任,对违背有关义务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2、建立生态补偿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可以使利益相关者及时地发布信息和了解信息。通过这样的平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健全三峡库区生态补偿公共参与机制。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化、环境决策民主化、环境公益诉讼化,引导公共参与公共事务的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借助公众舆论、公众监督和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施加压力;对生态建设者和保护者进行补偿和奖励。

  4、要加快立法建设,为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国务院在对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现状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快制定《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条例》,以促进三峡库区社会的公平,保护三峡库区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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