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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就暂停审批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等项目答问
2009/6/11 17:06:28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1日电 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即日暂停审批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项目、华能集团和华电集团(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项目外)建设项目、山东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环境保护部启动暂停审批这一严厉的行政管理手段意味着什么?环境保护部是如何处理“保增长”与“保环境”的关系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人。 

 1、 这次暂停审批,表明了环境保护部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处理 “保增长”与“保环境”关系时的一种怎样的态度和决心?

  答: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我部按照特事特办、急事速办的精神,对符合中央政策要求和环保准入规定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灾后重建等项目环评及时进行审议。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底,我部会议审议同意批复项目环评文件365个,项目总投资14428多亿元,其中交通、水利、输变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25个,总投资4521多亿元;对总投资达1467亿元的29个化工石化、钢铁、火电项目采取暂缓审批或不予批复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在拉动内需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低水平重复建设、“两高一资”项目可能会借机卷土重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求绝不能为保增长而把牺牲环境作为代价。为此,我部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严格把好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环保准入关,决不能让“两高一资”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重新抬头。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坚持有保有压,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设置一道不可逾越的“防火墙”。归纳起来可概括为“四个不批、三个严格”: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严格限制审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高耗资项目建设,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技术改造、投资拉动等名义恢复生产。严格按照总量控制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区域、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使“以新带老”、“上大压小”等污染减排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我们不但自己坚持做到这“四个不批、三个严格”,而且对地方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说得非常清楚,“两高一资”是条高压线,我们宁可做现在的恶人,也绝不能将来做历史的罪人。第二、抓好环保“三同时”及验收管理,把环评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创新验收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地方环保部门和各督查中心作用,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第三、加强重点行业管理,细化准入要求。我部正在研究制定火电、钢铁、水泥、造纸、煤化工、石油化工、农药等行业环评审批和技术审查原则,明确相关行业环保准入要求和鼓励使用的环保工艺、技术等。

  2、6月9日,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2008年各省(区、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结果的报告》中显示,2008年,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较好完成了年度二氧化硫削减任务,事隔两天即对华能、华电集团(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项目外)实施暂停审批,二者是否矛盾? 

  答:没有矛盾。这就好比一个学生考试,语文及格了,未必数学也会及格。这次暂停审批行动主要是针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未经环评重新批复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采取的严厉惩处措施。事实上,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和大型企业集团,我们也将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暂停审批新增该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3、这次暂停审批涉及华能伊敏电厂是环评批复过的项目,这种情况也属于暂停审批的范围吗? 

  答:华能伊敏电厂违规情况是我部在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中查处的。很多人都认为,环评管理就是建设项目审批,这是不全面的。环评管理还包括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很多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之后,在设计、施工、试运行期间,由于缺乏监管,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认为,这是环评管理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为了根本改善这一落后被动的局面,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部将进一步加大“三同时”监管力度,确保环评审批要求的环保措施跟踪落实到位。

  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其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督查中心联动作用,建立“三同时”现场督查机制,加强试生产环节的管理,彻底扭转施工期监管失控的局面,确保“三同时”违规项目及时得到查处并按要求整改。

  4、水电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但怒江、金沙江等重要河流规划的水电开发项目也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此次暂停审批金沙江流域(中游)的水电项目,是否表明了环境保护部对水电开发的总体态度? 

  答:水电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在常规能源中,水能资源仅次于煤炭。西南地区集中了我国75%以上的水能资源,因此《可再生能源法》中确定,水能是可再生能源,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但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杜绝大、小公司“跑马圈水”、“遍地开花”和干支流“齐头并进”的现象,尤其是西南地区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态保护压力最大、地质灾害最为频繁的地区。在开发中,必须结合流域开发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结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实行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根据环评审批文件指导水电开发项目的环保工作。未批先建的项目,如果环保设施和措施不到位,一旦实施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将难以恢复。 
  5、环保部将采取哪些措施跟踪落实此次暂停审批的效果?

  答:我部将在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单位组成3个督查组,分别对被暂停审批的区域和企业进行现场督察,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被暂停审批的地区和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通过媒体适时公布整改情况。

附件一

暂停审批的内容和要求

    一、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

    违法事实: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建设的鲁地拉水电站和华能龙开口水电有限公司建设的龙开口水电站,未经环评审批于2009年1月截流,对金沙江中游生态影响较大。

    处理决定:责令违法项目停止主坝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下游围堰安全度汛;对金沙江中游已批和未批的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补充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在上述工作完成前,暂停审批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建设项目。

    二、华能集团、华电集团

    违法事实: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建设的鲁地拉水电站,未经环评审批于2009年1月截流;华能龙开口水电有限公司建设的龙开口水电站,未经环评审批于2009年1月截流;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华能伊敏煤电联营三期工程不顾当地水资源匮乏擅自将环评批复的直接空冷方式变更为水冷方式,对当地生态环境具有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处理决定:在华能伊敏煤电联营三期工程完成整改、龙开口水电站完成环境影响补充论证和整改之前,暂停审批华能集团(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在鲁地拉水电站完成环境影响补充论证和整改之前,暂停审批华电集团(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

    三、山东省钢铁行业

    违法事实: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热轧板带配套技改项目,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未经环评审批于2006年开始建设,烧结机、球团生产线、高炉、转炉等主要设施自2006年底陆续建成投运,热轧带钢生产线也已基本建成。

    潍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00万吨钢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即于1995年至2009年陆续擅自开工建设,其中原有工程2座高炉、2座转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限制类内容,扩建工程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关于“新增生产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原则上不再大幅度扩大钢铁生产能力”的规定。

处理决定:为推动山东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钢铁、轻工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调整钢铁行业产业结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遏制无序建设,转变发展模式,加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在上述问题得到整改前,暂停审批山东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

 

附件二

违规项目基本情况和处理决定

    一、鲁地拉水电站

    建设单位:云南华电鲁地拉水电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云南省大理州、丽江市

    违法事实:该项目总投资177.9亿元,装机216万千瓦,库容16.93亿立方米。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已于2009年1月截流,对金沙江中游生态影响较大。

    处理决定:责令该项目停止主坝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下游围堰安全度汛,对环境影响进行补充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

    二、龙开口水电站

    建设单位:华能龙开口水电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云南省丽江市

    违法事实:该项目总投资118.7亿元,装机170万千瓦,库容5.58亿立方米。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已于2009年1月截流,对金沙江中游生态影响较大。

    处理决定:责令该项目停止主坝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下游围堰安全度汛,对环境影响进行补充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

    三、华能伊敏煤电联营三期工程

    建设单位: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违法事实:该工程不顾当地水资源匮乏,擅自将环评批复的直接空冷方式变更为水冷方式,对当地生态环境具有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处理决定:责令该工程停止建设。

    四、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热轧板带配套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山东省日照市

    违法事实: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6台180平方米、2台360平方米烧结机、一条链篦机-回转窑球团生产线、8台1080立方米高炉、4台120吨转炉、棒材、高线和2150毫米热轧带钢生产线各一条。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自2006年开始建设,目前除2150毫米热轧带钢生产线基本建成未投产外,其余主体设备均已建成投产。该项目的建设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新增生产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原则上不再大幅度扩大钢铁生产能力”、“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要大于3000立方米,转炉公称容量大于200吨”的规定。

    处理决定:责令该项目停止建设。

    五、潍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00万吨钢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潍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山东省潍坊市

    违法事实:潍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00万吨钢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即于1995年至2009年陆续擅自开工建设,其中原有工程2座高炉、2座转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限制类内容,扩建工程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关于“新增生产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原则上不再大幅度扩大钢铁生产能力”的规定。

    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500万吨钢建设项目停止建设,责令未经环评审批已投运的项目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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