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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周大地:进一步恢复能源的商品属性
2012/7/31 9:00:08    新闻来源:中国能源报
  ——专访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周大地

  □本报记者 桂俊松 史丰蕾 刘一丁 《 中国能源报 》( 2012年07月23日   第 06 版)

  编者按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能源行业取得了巨大成就:能源基础建设成效显著,能源生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能源需求不断扩大的条件下,较好地解决了供应能力有效扩张。但产业发展在满足市场需要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症结何在?能源下一步改革应从哪些方面突破?《中国能源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周大地。

  
  
  十年成就辉煌

  中国能源报:能否请您谈一谈十年来能源行业在科学发展上有哪些成就?

  周大地:十年改革期,煤电、油气等行业各有调整。电力方面,国家电力公司拆分,成立了国网、南网两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等五大电力集团以及两家电力建设集团,之后电监会也宣告成立。石油企业上下游合并,海上陆上互相渗透,开始了互有交叉的一体化之路,并在“走出去”方面有诸多成就。近两年,煤电也互相穿插,比如最近,神华收购国网能源,交易完成后其总装机容量将达5920万千瓦,接近中电投。申能、鲁能、粤能等地方能源集团发电能力也稳步增长。这十年来,能源企业相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计划经济时代仅重视生产环节,到讲究经济效益、独立核算,企业观念发生了巨大转变。十年间有大量能源企业上市,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

  体制改革和产业重组较好地解决了能源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外部和自身条件。从供应的角度讲,基本上解决了供应能力的有效扩张,较好地满足了市场需要。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国能源需求快速扩张。能源消费量和生产量由十年前的十几亿吨标煤激增到现在的约35亿吨标煤,从这个角度来看,改革是成功的、恰当的。尽管有人认为目前没有达到市场经济所谓的“理想状态”,有些人对国企、国有控股的垄断也颇有微词,但事实证明,我们的改革还是把能源供应能力的问题基本解决了。体制改革和产业重组也较好地解决了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过于集中的能源投资体制带来的遗留问题,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保证了能源供应能力的有效扩张。所以体制改革基本上解决了能源投资的充分性问题,能源电力方面的技术进步也非常明显,同时基本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在国家政策支持下高速发展。

  能源规划待加强 

  中国能源报:能源产业现在要解决的矛盾是什么?

  周大地:目前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搞好规划,提高投资效益,防止盲目竞争,防止产能过大过快地扩张。这些问题是宏观政策问题,而不是企业体制问题,因为越企业改革就越要讲究经济效益。以电力调度为例,最近电监会披露一些省份存在60万千瓦与30万千瓦等级机组利用小时数“倒挂”现象,但是电网公司也有难处,因为他们必须照顾代表地方利益的小机组。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经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价格和利益分配的调整。

  中国能源报:我们应该怎么做?

  周大地:首先我们要明确下一步改革怎么走,是GDP优先,还是增长的效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分配的公平性更加重要。下一步改革,除了经济要有一个相对平衡、较快的发展,还要搞好分配体制,同时要正确处理投资和消费的关系。高投资的情况下,资本集中度高,分配很难向消费倾斜,容易形成恶性循环。我觉得下一步改革从大的体制上讲,需要解决市场经济,特别是自由市场经济解决不了的问题,即怎么去引导市场经济,而不是一味强调让市场解决问题。

  具体到能源领域,首先要看能否达到能源供需平衡,第二要看能源投资是否合理。国家要进一步恢复能源商品化。拿电力这种资本密集型产业来说,降低成本要看设备的利用小时数是否恰当,要看整个布局是否合理,要回答好诸如特高压送电有没有经济性等问题。但现在缺少的是全局的优化方案、行业性的规划,以及经济效益的有效考核。中国经济发展到现在为止,要解决一个科学化发展的问题。能源行业不但要解决能源保障、安全方面问题,也要提高效益和技术进步。现在煤矿生态环境、水资源破坏严重,煤矿塌陷区日益增多,政府除了协调煤矿生产工作,还应当根据现在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强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另一方面,要优化、规划、调整盲目竞争造成的布局不合理、投资不合理、成本虚高的状态,加强行业管理。以上都是我们改革的方向。

  应恢复能源的商品属性

  中国能源报:能源下一步改革应该在哪些方面做突破?

  周大地:首先要看大的改革方向是什么。第一,要认识到我国经济增速的目标应是在较长的时间内,高质量地保持中等的经济增速,而不是盲目追求GDP的高增长。第二,要科学发展,提高效益。我认为下一步的发展核心是,一方面要转变发展方式;另一方面要改革分配制度,从投资和外需为主,向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倾斜,这样才能带动市场;同时,要强调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即在节约高效的基础上科学发展、安全生产,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达到能源平衡。

  从管理上讲,要进一步恢复能源的商品属性。我们前一阶段在价格管理方面有把能源供应逐渐从商品经济拉回到产品经济的倾向,即所谓的为了宏观调控目标而对各种能源价格进行直接控制。只有使能源产品恢复其应有的商品性质,才可能对企业进行真正的成本效益的控制。现在,我国通过电价,成品油价格,天然气价格以及电煤价格的行政性价格管理,对能源消费实际采取了全面补贴。这种交叉补贴除了直接控制价格,不让能源价格反映供需和供应成本的实际变化以外,还包括直接要求企业直接负担社会公平性的一些额外成本。比如说,要求农村和城市同网同价,这是个社会目标,但是为许多农村的分散而低负荷的电力消费拉电线、建电站,还要求价格一样,就忽略了经济上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有很多社会要求和市场的运行规律的确是相悖的,这就要分清哪些是作为企业本身应该去做的,哪些是作为社会责任要付出额外成本代价的。企业付出的代价要在税收和利益分配上得到明确并加以解决补偿问题。

  能源商品化除价格问题以外,还要在很多社会负担方面有很好的成本核算。在没有成本核算的前提下搞可再生能源,要求大家一起来承担,可再生能源越搞越多,电价又不能轻易上涨,矛盾就激化了。同样,在供应短缺时,要电力行业保供电,石油行业保供油,就要解决合理的成本价格负担。

  如果能源企业没有一个合理的经济效益评价体系,企业的经营是否高效会由于价格的控制而难以评价,企业的投入可以以保证供应为由任意扩大,而不用考虑经济效益,我们的能源行业就可能陷入整体低效的境地。

  从能源经济学角度看,在不合理的价格条件下要求确保供应,实际上是对低效的能源消费进行补贴和鼓励。不分消费对象的压低能源价格,虽然有时往往以照顾消费者利益为由,但从真正的受益多寡看,还是大的消费用户得到的好处最多,例如高能耗产业,开高油耗豪华车的高收入人群等等。这样做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不利的,同时也降低了全社会的经济效益,使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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