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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2024)

2025-01-01     新闻来源:水电学会秘书处

 

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先进实用技术

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九届十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制定)

点此下载申报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水力和新能源发电行业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有效提高水力和新能源发电行业科技水平,进一步促进新阶段水力和新能源发电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组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水力和新能源发电行业高质量发展需求,遴选技术先进、应用成熟、经济实用的技术、产品、材料、工艺及设备(以下简称:申报技术),编制《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指导目录》实施与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指导目录》在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理事会指导下,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指导目录》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

第二章  组织与申报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根据当年水力和新能源发电行业工作重点,发文组织《指导目录》征集工作。

第七条 学会各会员单位(包括地方水电学会)和分支机构为申报技术的推荐单位,负责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申报技术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能够有效促进水电和新能源规划设计、施工建造、设备制造、生产管理等方面科技进步,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显著;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晰;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管用实用好用;

(四)技术特点突出,适用范围明确,推广运用方式、方法、条件清晰,易于应用;

(五)具有国内外应用实例,应用时间1年以上。

第十条 申报流程:

《指导目录》采用网络申报方式,通过学会“奖励综合业务系统”申报:

(一)注册。申报单位上传注册信息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资料填报。申报单位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一)申报书(含承诺书);

(二)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三)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

(四)评价报告、验收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五)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意见。

 

第三章  遴选与发布

第十二条 《指导目录》遴选采用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议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技术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成立专家评审组,从水电和新能源专家库中抽取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分组对申报技术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依据为申报的技术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相关政策规章要求,从技术先进性、成熟性、性价比、经济指标证明材料客观性、推广应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指导目录》建议清单。

第十五条 成立综合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7 人。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提出的建议清单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指导目录》公示稿。根据综合评议专家委员会意见,必要时组织对部分技术进行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通过学会官网等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接受异议申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学会秘书处将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异议处理结果进行通告。

第十七条 根据公示结果发布《指导目录》,并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水力和新能源发电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指导目录》发布信息包括技术名称、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技术持有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9人)等内容。《推广证书》载明技术名称、技术持有单位、主要完成人、发证机关、发布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持有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有效推动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指导目录》与《推广证书》是供需双方推广、采用所列技术的重要依据。学会将积极引导推动业主、规划、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相关单位优先采纳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促进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指导目录》可作为奖励申报、职称评定、标准立项、创新平台建设及招投标工作评审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用户采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规定与技术持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推广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不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应用成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会对于列入《指导目录》获得《推广证书》的项目,向项目持有单位收取1万元/项的技术推广费。在证书有限期内,学会将利用网络、会议、展览等平台,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积极进行推广和展示,促进技术成果的有效转化。

第二十五条 技术持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取消该项技术列入《指导目录》的资格,收回《推广证书》并予以公告,且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技术申报:

(一)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利用《指导目录》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经查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伪造、假冒《指导目录》和《推广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在《指导目录》组织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相关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第九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