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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2024)

2025-01-23     新闻来源:水电学会秘书处

 

关于印发《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电学字2024101

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秘书处各部门: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九届十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现予印发施行。

 

附件: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九届十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服务于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适应水电和新能源行业的发展需求,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重点任务,规范开展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SHE标准”)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CSHE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CSHE标准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按照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制定,CSHE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以满足水电、新能源行业发展和创新需要为目标,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CSHE标准技术上应不低于强制性标准并高于行业和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 CSHE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含指导性技术文件)和管理标准两类。

第五条 学会对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联合其他团体共同发布标准时可采用双(多)编号。

第六条 CSHE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学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T/CSHE ××××—××××

┖─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学会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七条 CSHE标准涉及专利时应符合GB/T 20003.1《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按照《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CSHE标准化工作决策机构为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管理机构为学会秘书处内设CSHE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化办公室”),编制管理机构为学会各专业分支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CSHE标准化管理职责如下:

(一)审定CSHE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专业标准体系;

(二)审定CSHE标准化管理机构、制度和相关政策;

(三)审定CSHE标准化年度计划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批准CSHE标准的立项与发布。

第十条 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履行CSHE标准化协调管理工作。标准化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监督CSHE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CSHE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CSHE标准化发展规划与构建CSHE专业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制定CSHE标准化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

(三)组织CSHE标准的立项和报批稿审定工作,负责立项和报批、征求意见、发布、异议处理、出版、归档等工作,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申投诉等具体事项;

(四)负责对各编制管理机构的相关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包括各标准立项和起草、审查过程的专家组和起草组构成,以及重要工作过程监督等;

(五)负责跨专业多学科交叉CSHE标准编制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社会团体之间和CSHE分支机构之间的标准管理工作;

(六)组织优秀CSHE标准的评价、推荐和参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组织协调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接轨等工作;

(七)推动CSHE标准的贯彻、实施,负责CSHE标准化的档案管理,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培训、研讨与推广等工作;

(八)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工作要求开展评价工作,推动参与团体标准培优计划;

(九)推动参与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委员单位、观察员单位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会各专业分支机构履行CSHE标准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确定本专业受理标准范围,组织本专业标准体系制定;

(二)负责本专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和审查技术管理;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工作;

(四)协助标准化办公室开展本专业标准的相关培训、宣贯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提案及立项

第十二条 根据CSHE标准体系表或自身科研成果、技术发明及实践经验等需求,由会员单位和部分非会员单位向标准化办公室发起提案及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立项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经秘书长办公会预审决策,根据专业方向,委托学会相关专业分支机构组织立项审查专家组对申请标准项目以会议形式进行立项技术审查。立项审查专家组由学会专业分支机构相关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起草人不得作为立项审查专家组成员。会议审查应有3/4及以上成员同意,方为立项审查通过。对于学科交叉复杂的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直接组织各项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学会专业分支机构将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及起草组、审查组名单和起草计划等相关信息上报标准化办公室,经标准化办公室审核,履行学会立项审批程序,下达立项计划通知,并在CSHE标准信息平台(学会网站)公布,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其名称、编号。

第四章  标准的起草

第十五条 标准文本的起草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CSHE标准的起草由起草组按计划要求完成标准的大纲、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标准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为2年。

第十七条 在大纲和初稿阶段,由学会专业分支机构组织专家初次审查,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初稿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报送学会专业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在征求意见阶段,起草组协助学会专业分支机构采取公开和定向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有关会员单位、其他学会和相关专家的意见,范围应涵盖标准所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和使用环节。起草单位、起草人不能作为征求意见的对象。公开征求意见需在CSHE标准信息平台(学会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九条 起草组应汇总处理征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形成送审稿后报送学会专业分支机构。

第五章  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条 学会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标准内容组建审查专家组,以会议审查形式对送审稿进行审查。标准审查专家组由学会专业分支机构相关成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起草人不能作为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学会专业分支机构应在审查会议召开前一周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发至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和代表。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审查专家组应有3/4及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起草组根据审查专家组意见修改送审稿后,形成报批稿,经学会专业分支机构审核后上报学会标准化办公室。

第六章  标准的报批与发布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报批稿进行会议审查,应有3/4及以上成员同意方为审查通过。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办公室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核,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予以发布。

第二十六条 CSHE标准由学会统一编号、发布、出版和发行。

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员应积极采用CSHE标准,在采用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对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等予以标准化标注。

第二十八条 CSHE标准发布实施5年,起草单位、学会专业分支机构或者标准化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发起复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复审工作。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复审结论由标准化办公室履行学会审批程序并在学会CSHE标准信息平台(学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九条 CSHE标准的修订或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均需按照标准制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起草单位、学会专业分支机构和标准化办公室在CSHE标准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组织标准的培训和推广工作。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三十一条 CSHE标准的相关文件应及时归档,包括:

(一)CSHE标准化管理制度文件。包括标准化管理相关的各种制度。

(二)CSHE标准文本文件。包括发行版本及各阶段文件,如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

(三)CSHE标准工作文件。包括标准形成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如立项申请、涉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编制说明、反馈意见、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意见、会议纪要、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制度文件,应单独编号,在制度发布一个月之内完成归档;对于CSHE标准文本文件和工作文件,按照标准编号加工作过程顺序编号,在每项标准发布后半年内完成归档。

第九章  申投诉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CSHE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学会申诉,申诉人需向标准化办公室提出正式书面申诉报告,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申诉的协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CSHE标准起草单位原则上应保障标准立项到出版发行的全过程经费,有关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支持、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的补助、相关项目的科研经费等,标准编制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CSHE标准由学会负责出版发行,出版发行和培训推广工作可由学会委托相关单位和机构具体承担。CSHE标准版权依法归学会所有,并按照《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版权和标识管理,除了用于国家法律或事先得到学会的许可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手段复制、再版或使用本标准及其章节,包括电子版、影印件,或发布在互联网及内部网络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