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3 新闻来源:水电学会秘书处
关于印发《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电学字〔2024〕101号
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秘书处各部门: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12月九届十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现予印发施行。
附件: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年12月九届十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CSHE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CSHE技术标准是指对学会涉及的专业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文件,包括水电、新能源及交叉学科的各专业技术标准。CSHE管理标准是指对学会涉及的专业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文件。
第四条 CSHE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为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技术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生产和科研等有关人员使用而制定的技术文件。
第五条 鼓励以下标准的编制:
(一)前沿学科和未来产业等前瞻性技术领域标准。聚焦常规水电、抽水蓄能、新能源、新型储能、水风光互补、氢能一体化发展及综合能源岛等基础性、前瞻性领域。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领域标准。国家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科创中国”专家服务团和科技服务站等平台参与的重大科技项目与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等。
(三)解决学科产业交叉断点和产业技术升级等跨界融合领域标准。聚焦交叉、跨界领域的数字化转型、碳达峰碳中和、产业升级、技术升级、绿色升级,产业链上下游体系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升级性标准等。
(四)社会团体之间以及产学研各界联合多元主体研制标准。广泛吸纳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生产经营、教育科研、检测认证、政府部门等相关方参与,学会与科技领军企业、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科创中国”试点城市等各界联合研制的标准。
(五)技术创新和先进成果评价转化方面的标准。学会开展的科技成果评价、推广和评奖项目,推动技术、专利、标准联动的项目等。
(六)具备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组织合作和接轨的标准。学会专业分支机构及国际学术合作机构推荐的项目,有关标准化组织推荐评优的项目等。
(七)符合CSHE标准化规划和会员单位牵头起草的标准。已经列入学会CSHE标准化发展规划和专业标准体系内的项目,能够有效补充专业标准体系的项目等。
第六条 CSHE标准对接采用国际标准时,CSHE标准主要以中文编制。当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制并出版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CSHE标准联合其他团体共同发布标准时,CSHE与其他团体同时对该标准进行编号,具体流程应遵守CSHE与其他团体的合作协议。
第七条 CSHE标准涉及专利时应符合GB/T 20003.1《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于编制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按照《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处置,起草单位应公开声明,并在 CSHE标准中体现,涉及专利合作的,应及时签署相关专利协议,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在学会专业分支机构按照专业履行CSHE标准编制管理职责时,对于专业方向明确或者专业交叉不多的标准,由牵头专业的分支机构负责编制管理工作,对于专业交叉较多的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组织专业分支机构联合体进行管理;标准的报批审查工作,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九条 学会专业分支机构在工作中组建标准立项、初稿和送审稿审查专家组,专家组根据项目的情况可以动态调整。对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包括:由专业分支机构安排1名委员担任组长,并主持专家组会议,立项和初稿专家组不少于11人,送审稿审查专家组不少于13人。其中分支机构成员应占三分之一及以上,同一单位不超过2人,起草人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个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技术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或专家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提案及立项
第十条 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均可向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提出CSHE标准立项申请,学会优先受理会员单位的提案及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通过CSHE标准信息平台(学会网站)进行标准项目申报,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立项申请表(附表1)及标准(大纲),其中标准(大纲)应包括标准章节结构及其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标准化办公室对立项申请进行立项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一般由标准化办公室组织2名相关专家进行,专家填写立项形式审查专家意见表(附表2)。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标准化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及拟委托专业分支机构方案,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立项预审通过后,委托相应的学会专业分支机构组织专家以会议形式进行立项技术审查并形成立项技术审查情况表(附表3)。立项审查专家组会议审查要求:专家组全体专家出席会议,审查结论应由与会专家现场投票表决,3/4及以上参会专家同意视为通过会议审查。对于专业交叉较多的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直接组织学会分支机构联合体进行各项技术审查工作(下同)。
立项形式审查重点包括:起草单位的编制能力和代表性。牵头起草单位应具备标准编制相关的科研成果、实践经验、资金配套、专家团队支撑等;参与起草单位的范围应包含标准所涉及的各个技术环节,兼顾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生产、科研、高校等不同领域的代表性。标准起草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主要起草人不少于5人。
立项技术审查重点包括:(1)申报项目主要技术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发展战略、行业或产业发展计划,是否为疑难急需项目;(2)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本细则第五条鼓励项目,优先考虑新技术、新成果和目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空白但存在市场需求的相关项目,关注符合国际标准发展趋势项目,鼓励中小企业成熟技术推广和转化项目;(3)申报项目是否属于专业分支机构受理专业范围,或者涉及交叉专业分支机构意见一致的项目;(4)对于所在领域已有相关标准的情况,应开展申报项目与已有相关标准的比对工作,避免申报项目与现有相关标准重复、交叉、冲突;(5)审核申报项目与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关系,与其他推荐行业标准的关系,项目本身的内部协调一致性;(6)当前技术条件下标准实现的难易程度;(7)如涉及专利保护需求,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等。
第十三条 学会专业分支机构对会议审查结论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后,应将审核后的标准(大纲)、立项技术审查情况表和专家投票表决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标准化办公室。
第十四条 标准化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送学会履行审批程序,先后经学会秘书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下达立项计划通知。立项计划通知应在CSHE标准信息平台(学会网站)发布,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其名称、编号。立项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流程一般按照季度集中完成,特殊的急需项目可以加急办理。
对于标准化办公室审核和学会审批要求补充相关工作的项目,标准化办公室联合专业分支机构开展相关补充和审查工作。
第四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起草人原则上应与申报书一致,起草单位一般不少于3家,如有变动,需由牵头起草单位申请,由负责的学会专业分支机构批准同意,并在学会标准化办公室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起草标准初稿(CSHE标准封面格式见附表4)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编制说明的格式见附表5)。
第十七条学会专业分支机构应组织专家组对初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初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初稿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报送分支机构和标准化办公室。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报送材料应包含:征求意见函(附表6)、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等。在CSHE标准信息平台(学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时,分支机构应将上述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学会标准化办公室,由标准化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公开和定向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起草单位及个人不能作为定向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二十条 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7)。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可开展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五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组织标准审查专家组,以会议形式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送审稿达到编制项目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二)能够指导标准涉及的实际工作,促进技术进步与发展;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五)内容和格式正确无误;
(六)编写格式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
(七)涉及专利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查的要求如下:
(一)起草组应提前至少一周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相关附件报送分支机构;
(二)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全体参加审查会,审查结论应由与会专家集体表决,3/4及以上参会专家同意视为通过会议审查;
(三)审查应形成纪要,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的实际情况,包括对审查组成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标准的审查结论等;
(四)分支机构将审查会议纪要、专家签字表、投票表决情况及送审稿的相关材料报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于获得立项批准,等同转化国际标准或已形成其他标准的初步成果等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项目,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学会申请审查。
第二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对审查未通过的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第六章 标准报批与发布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修改后,形成报批稿,同时还应按以下要求整理出报批材料报送分支机构。包括:
(一)由申报单位出具的报批公文;
(二)报批表(附表8);
(三)报批稿(含电子版);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如需要);
(七)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表;
(八)名称变更报告(如需要);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分支机构对审核合格的报批材料报标准化办公室进行备案,并由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报批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会标准化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报批稿进行会议审查,专家组不少于11人,组长和部分专家应为学会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会议形式审查,全体专家应出席会议和投票表决,3/4及以上专家同意视为标准通过报批稿审查。审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表(附表9)。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办公室根据审定结果,履行学会审批程序,先后通过秘书长办公会、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形成CSHE标准,由学会统一编号、发布、出版、发行。CSHE标准的发布应按照版权和品牌管理相关规定,发行带有CSHE标准标志的版本。
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起草单位、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和分支机构,可通过培训、宣贯和推广等多种形式鼓励会员单位及其他团体采用CSHE标准,包括:展会活动、新闻媒体及学会自有媒体渠道、专家访谈、一图读懂、小视频等。
第三十一条 CSHE标准实施5年。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起草单位、学会专业分支机构或标准化办公室发起,并由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复审,填写复审意见表(附表10)。复审可采用会议形式或函审形式。一般选用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复审。
第三十二条 CSHE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标准复审结论由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审核和履行学会批准程序,由标准化办公室备案并在CSHE标准信息平台(学会网站)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天。标准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仍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标准认定为继续有效;需要修订的标准修订后重新审查、报批、发布;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三条 CSHE标准执行过程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当前立项计划或补充立项计划。当CSHE标准的技术内容只做少量修改时,直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审查、报批、发布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CSHE标准立项到执行的全流程一般按照1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见附图: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团体标准流程图)。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起草单位和学会专业分支机构应将CSHE标准相关文件提交学会标准化办公室,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归档。
第九章 申投诉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CSHE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标准化办公室申诉,申诉人需提出书面申诉报告,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分支机构与申诉人进行协商处理,也可由专业分支机构通过会议投票表决处理意见。对于处理结果不满的申诉,由标准化办公室提请学会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最终仲裁。对于出现的违规违法等行为,除了申诉,还可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CSHE标准立项、编制、审查、出版发行等所需费用,原则上由申请单位承担,立项审查前应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CSHE标准版权依法归学会所有,由学会负责统一出版发行和处理版权问题,按照《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版权和标识管理,除了用于国家法律或事先得到学会的许可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手段复制、再版或使用本标准及其章节,包括电子版、影印件,或发布在互联网及内部网络等。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2、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标准立项形式审查意见表、技术审查情况表
3、团体标准编制范本